柴油购销条约争议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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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提要】请求人(卖方)和被请求人(买方)签订了购销柴油条约,双方因付款题目发作争议,请求人提请仲裁。仲裁庭查明,请求人依照条约片面实施了交货义务,而被请求人在收到货色后已将货色转卖他人,也以为货色无任何题目,但在请求人屡次给以脱期的情况下仍拒不依照条约的商定支付货款余额。仲裁庭以为被请求人的活动清楚组成违约,该当承当违约责任。请求人恳求被请求人回还货款及利钱的恳求,仲裁庭予以支撑。
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公司根据请求人××艺林无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煤油海事无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于1996年11月29日签订的96RLIS-3045号销售条约中的仲裁条目以及请求人的书面请求,于1997年6月3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条约的争议案。
深圳分会依照请求人供给的被请求人地点,将仲裁关照、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仲裁划定例则(下称仲裁划定例则)、仲裁员名册以及请求人的仲裁请求书及附件以国际特快专递(EMS)寄送被请求人,但被请求人在划定的刻日内没有指定仲裁员,也没有提交辩论书。
根据仲裁划定例则的划定,于1997年8月6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决议于1997年9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7年8月6日将仲裁庭组成及开庭关照寄送给双方当事人。
1997年9月16日,仲裁庭在深圳分会开庭审理了本案,请求人的代庖署理人依时出庭,被请求人没有出庭。依照仲裁划定例则第42条的划定,仲裁庭举行了列席审理。请求人的代庖署理人在庭下行动提出了变动仲裁恳求的请求,庭后即1997年9月29日请求人书面提交了"变动仲裁恳求的请求"。深圳分会秘书处将上述变动请求于1997年10月8日寄送给被请求人,被请求人仍没有辩论。
仲裁庭依毕竟和法则作出讯断。
一、案情
1996年11月29日,请求人以传真体例与被请求人订立了96RLIS-3045条约,由请求人零售零号柴油予被请求人。理想交货949、94吨,总计246,034.46美元。被请求人依照条约的划定于1996年11月29日先电汇出货款100,000美元,请求人于1996年12月4日收妥。依照条约付款条目,被请求人应于1996年12月17日向请求人偿付余款146,034美元,请求人在12月17日前已两次经由历程传真信函提醒被请求人留意付款时候。直至1996年12月22日,请求人尚未收到被请求人应付的货款,经由历程电话联结,被请求人传真了一份已电汇货款的银行底单给请求人,经查实,被请求人底子没有电汇146,034.46美元,所谓已电汇货款的银行底单只是被请求人假造的一个圈套。1997年1月9日、13日、2月18日、3月17日请求人先后发出传真信函,向被请求人追款,但都毫无功效。1997年4月14日,请求人派专人前往新加坡,会面了被请求人的担当人,被请求人发起了多种还款体例,却是不能完成的理想。请求人代表于1997年4月21日经由历程新加坡状师向被请求人发出状师信,被请求人的代表×西席在状师信上签名作实收妥状师信。1997年4月24日,被请求人的代表×西席劈面致函请求人代表,供认被请求人拖欠请求人96RLIS-3045条约项下货款146,034.46美元及利钱,并包管5月15日前将全部欠款回还终了。停止1997年5月20日,被请求人仍未偿付欠请求人的货款及利钱。请求人以为本案的毕竟非常清晰,为了维护请求人的权益,特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请求人的仲裁恳求如下: 1.恳求深圳分会讯断令被请求人回还欠请求人的货款146,034.46美元及利钱6,474.20美元(从1996年12月17日起至1997年5月19日止的利钱)。
2.因仲裁而发作的仲裁费用和差盘缠由被请求人承当。
请求人于1997年9月29日提交的"变动仲裁恳求的请求"中要求将欠款的利钱计算至1997年10月31日,为13,459.20美元。请求人又于1997年12月30日致函深圳分会要求将利钱计算至被请求人付款之日止。
二、仲裁庭的意见
根据请求人供给的证据材料,仲裁庭认定如下毕竟:
(一)双方当事人于1996年11月29日签订的96RLIS-3045号销货条约商定(以下为与本案有关的条目):请求人作为卖方,被请求人作为买方,双方成交950公吨零号柴油(理睬溢短装10百分),总价259,000美元FOB喷鼻香港,1996年12月5日前装货,喷鼻香港油库发运,中国广东××卸货。付款体例:买方必需于11月29日前将订金100,000美元电汇至卖方指定银行,买方在提单日起计15天内用电汇体例将全部货款汇至卖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买方未能活期付款,买方需向卖方交纳响应的利钱,利钱率按纽约优惠利率加2百分计算。
(二)被请求人按条约商定已于1996年11月29日电汇100,000美元给请求人,请求人已于同年12月4日收到该笔款项。
(三)××无限公司于1996年12月3日签发DRAG96-498号装船提单,下面注明:零号柴油(DIESEL OIL),散装,949.94MT,已在喷鼻香港被装上SHUN LI号轮运至中国某地交给××市××电力无限公司。
(四)请求人于1996年12月5日开具IN96/093号发票,列明949.94MT零号柴油总值246,034.46美元,扣除订金100,000美元,需支付余款146,034.46美元,付款必需于1996年12月17日或之前以电汇体例汇至请求人中国银行喷鼻香港分行的帐户上。当日,请求人即将发票及提单传真给被请求人。
(五)请求人分别于1996年12月12日和13日发传真给被请求人,提醒对方付款期为1996年12月17日前,请被请求人安排如期付款事件。
(六)1996年12月22日,被请求人给请求人传真一份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的请求书格式表格,表格内已打印上收款人姓名、详细地点、帐号、银行、请求人称呼、住址与电话(略),"货泉与金额"栏已打印上"USD 146,034.46","附言"栏已打印上"FOR INV. NO: IN96/093 BAL PYT.(IN96/093号发票余款)"被请求人代表×西席并签章,日期为12月19日。被请求人在传真该份请求书时并在请求书上手写"ATTO:×司理,Fm. WAH YUEN,已安排办理T/T,特此知照。×"。但请求人事后并未收到该笔款项。
(七)1997年1月9日、13日、2月19日,请求人数次发传真给被请求人催讨货款余额及逾期付款利钱,并将逾期利钱单一并传真给被请求人。
(八)1997年4月21日,请求人经由历程SEAH LEONG & PARTNERS给被请求人致函,要求被请求人于1997年4月24日前支付货款余额及利钱,不然将接纳法则办法。被请求人的代表×西席在此翰札上手写"此状师信已收到(签名)"。
(九)1997年4月24日,被请求人给请求人致函称:"……余额USD 146,034.46应于1996年12月17日付清,但因为我司周转困难,此余额尚未支付给贵公司,极度负疚,请贵公司再给脱期一个刻日,利便我司筹措支付,有关利钱照付,根据贵公司之利钱票据。我司包管于1997年5月份周转此笔款项,在15日以内T/T付到贵公管帐户……5月15日前支付终了。……我司确认以上货色已收到,无任何题目。(签名)"。
从以上毕竟可见,请求人依照条约片面地实施了自己的义务,而被请求人在收到货色后已将货色转卖他人,并以为货色无任何题目,但拒不依照条约的商定支付货款余额,在请求人屡次给以脱期的情况下,被请求人也曾答应到期支付货款余额及利钱,但最终仍未支付,被请求人的活动清楚组成违约,被请求人该当承当违约责任。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回还货款146,034.46美元及利钱的恳求,仲裁庭予以支撑。鉴于条约中已商定了被请求人逾期不付款须负有向请求人支付利钱的义务,同时,被请求人在1997年4月24日函中赞同按请求人的利钱单支付利钱,因此,该笔欠款的利钱自1996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理想支付之日,按年利率10.5百分计付利钱。
本案仲裁费用由被请求人承当。
三、讯断
基于上述案情毕竟、仲裁庭的意见,仲裁庭作出如下讯断:
(一)被请求人应自本讯断作出之日起30天内回还请求人货款146,034.46美元及其自1996年12月17日至理想支付之日的利钱,按年利率10.5百分计付利钱。
(二)本案仲裁费和办案费由被请求人承当。
本讯断为终局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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