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展开收支口货色
税收查抄义务的紧急关照
1998年7月11日国税函[1998]451号
为了担当贯彻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保将收支口货色应纳的税款足额收进国库,出口货色应退的税款及时地退给企业,严酷打击偷、骗税活动,针对比年来收支口货色税收义务中存在的题目,国家税务总局决议,从1998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一次收支口货色税收年夜查抄。详细关照如下:
一、查抄范围
舶来品色税收方面:1996年至1998年6月全国范围内从事进口、临盆加工、运营进口的制品油(重如果柴油)、手机、感心材料(柯达、富士牌的黑色胶卷、相纸)、计算机及配件、汽车及配件的企业和团体。
出口货色税收方面:1996年至1998年6月有出口货色担未报辞职税的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和有收支口运营权临盆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下列企业要举行重点清查:
(一)出口退税率为3百分和6百分货色的外贸企业;
(二)出口货色增值额较高的1994年1月1日后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出口货色增值额较低的1993年12月31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查抄内容
(一)舶来品色税收方面:1、零售、经销进口制品油、感光材料、手机、汽车的企业(团体),能否近划定正常报告纳税,获得的进项增值税公用发票或进口税票能否真实,有无点缀销售收进、使用虚开、伪造增值税公用发票和进口税票举行税款抵扣等守法活动;2、临盆组装计算机的临盆企业和进口汽车修理修配企业,能否按划定正常报告纳税,其进项增值税公用发票和进口税票能否真实;3、进口上述商品的进口企业(包括委托进口的企业)能否按国家法则的划定,对其进口商品按章正常报告纳税,有无伪造品名、瞒报数量、低报价钱以及伪造进口税票等守法活动。
(二)出口货色税收方面:1、外贸企业已出口未报辞职税的出口货色能否获得增值税公用发票,能否按划定交纳了税款;2、1993年12月31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无出口不作销售、将出口货色的进项税额在内销货色的销项税额中举行抵扣和收买临盆出口货色的原材料及同类出口货色时不讨取增值税公用发票或通俗发票的和为;3、内资临盆企业和1994年1月1日后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出口货色能否按划定计算并处理了"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三、查抄体例
(一)舶来品色税收方面:经由历程行业主管部分、海关供给的信息及各地国家税务局掌握的当地区经销、零售上述进口商品较年夜的企业(团体)三方面进手,对企业的货源、资金、发票(包括进口发票)举行追踪查抄,直到追踪到进口企业。再对进口查抄其进口税票的真伪,进口商品推销明细账上的进口商品品种、数量、价钱能否与进口条约、报关单上所列名的品种、数量、价钱符合,能否准确报告纳税。对运营、零售、临盆加工进口商品企业的查抄面不得少于当地区同类企业户数的3百分,对进口企业的查抄面要到达80百分以上。
(二)出口货色税收方面:
1、关于外贸企业。
(1)退税构造根据总局下发的海关出口货色报关电子信息,从没有利用的电子信息中剔除按政策划定不享用退税政策的出口货色的信息、不属于该地区而因操作失落误传输到该地区的信息、因信息滞后而人工办理退税的信息及因其他正常身分未利用的信息后,确认外贸企业已出口但未报辞职税的出口货色的电子信息。
(2)退税构造将已出口未报辞职税的出口货色的电子信息提供给相干外贸企业,期限外贸企业向退税构造供给未报辞职税的出口货色的供货企业及其详细地点等货源情况。外贸企业须比较出口货色库存账,对购收支口货色举行逐笔清查,凡已付货款但未获得增值税公用发票的购进营业等情况都要上报税务构造。
(3)对外贸企业供给的已出口未报告的出口货色的货源情况,退税构造如能确认出口货色供货企业地点地下层纳税构造的,须将有关出口货色的数量、金额以及未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等情况反应给供货企业地点地纳税构造查实处理;退税构造如不能确认出口货色供货企业地点地下层纳税构造的,须将有关出口货色的货源等情况反应给供货企业地点地县(市)级国税局的税务稽查部分查实处理。
(4)对外贸企业不按划定刻日向退税构造供给已出口未报辞职税的出口货色的货源等情况的,退税构造须对该出口企业按D类企业的退税管理办法管理,并依照已出口未报辞职税的出口货色的离岸价钱折人夷易近币的金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同时按响应离岸价钱乘以划定退税率计算退税,详细公式如下:
已出口未报辞职税的出口货色应纳增值税=已出口未报辞职税的出口货色离岸价钱×外汇人夷易近币牌价×纳税税率
已出口未报辞职税的出口货色应退增值税=已出口未报辞职税的出口货色离岸价钱×外汇人夷易近币牌价×退税税率
已出口未报辞职税的出口货色属立税消耗品的,也应按划定计算交纳消耗税并按划定办理退税。
2、关于有进口运营权的临盆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退税构造依照总局下发的海关出口货色报关单电子信息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额,由主管涉外税收的税务构造据此查抄外商投资企业内销销售收进账,查实其出口额是全部作销售处理,如有未作销售的,应按划定予以补税或按出口货色"免、抵、退"税办理处理。
(2)对1993年12月31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查抄其进项税额能否按内、内销分别记账;如其对进项税额统一记账,能否按内、内销比例朋分进项税额并将内销部分进项税额转进成本。如有将内销部分进项税额混淆内销部分进项税额全部在内销货色税额中予以抵扣的,税务构造须根据有关划定将已抵扣的内销部分进项税额补征进库进予以责罚。
(3)对1993年12月31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查抄其购进临盆出口货色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同类出口货色有无不讨取增值税公用发票或通俗发票的活动。凡购进原材料、零部伯及同类出口货色没有响应的增值税公用发票或通俗发票的,主管税务构造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应给货源地纳税构造查实处理。
(4)对临盆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今后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查抄其出口货色能否按划定计算并处理了"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凡发明未按"免、抵、退"税的划定报告办理有关手续及税款的应予以改正。
四、查抄要求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器重此次查抄义务,担当学习、了解我局关于此次查抄的精神,构造人力,物力圆满完成此次查抄义务,砍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进库。
(二)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建立主管局向导挂帅的有主管出口退税、涉外税收、稽查、征管、流转税等部分加入的和谐小组,担当布置、展开查抄义务。要根据当地的理想情况拟定实在可行的查抄办法。涉外税收部分可将此项查抄义务与总局已布置的涉外税收专项查抄义务(国税函[1998]287号)连系起来举行。总局将视查抄义务希望情况适时派出义务组赴查抄进度慢的地区敦促指导义务。
(三)各地国税局在查抄中要有全局看法、对触及跨地区查抄及补纳税款的,要积极共同、及时关照,不得点缀和纵容。
(四)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将查抄情况及有关数据(详细内容附件一、二)于1998年底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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