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测验教诲:电放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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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国际商业法则与实务的生长、转变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遍及和集装箱运输技能的提高,十多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利用的单证也发作了一些转变。“国际商业前提注释划定例则”(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等)中出现了海运单(sea waybill)。而在我国的国际集装箱班轮的近洋航线上,于1992年底、1993年末,出现了“电放”(telex release)的不雅观点。“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建立的,并且在现在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理论中常常利用。根据对中日航线一些集装箱班轮所利用单证的统计,按票数计,利用提单的情况仍高达90%阁下,利用“电放”的也已占8%阁下,而利用海运单的只占2%阁下。但是,人们在选择利用“电放”照旧利用海运单时,频频是人云亦云,自发地选择。在钻研选择利用“电放”照旧利用海运单的题目时,必需首先明白“电放”和海运单的根基不雅观点。
1.“电放”及海运单的不雅观点
在货色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需交出一份经得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动卸货港时或在别的特别情况下,每每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恳求提货权益的完成必需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全部应支付费用,然前方能在卸货港获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色。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每每是收货人凭包管书调换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理论中每每利用的“保函”的不雅观点和包管法中“包管”的不雅观点)。可是,船公司不能以包管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包管据以交付货色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流交付货色,大概依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色,大概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色的条目,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色的包管。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获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宁愿答应凭包管书交付货色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色,理论中就发作了“电放”的做法。人们每每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不雅观点,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色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庖署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庖署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每每因此电传、电报等通信体例关照)其在卸货港的代庖署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发出)的情况下交付货色。
因此,“电放”的法则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发出提单时即可交付货色(或签发提货单)。因为承运人发出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色(卸货港)以外的地点(每每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别情况,所以发出全套正本提单。但是,现在有关的国际条约、列国的法则(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界说。
海运单划定例则
较为简朴的商业法式每每会吸引更多的人来做生意。所以,简练的运输法式也是决议世界商业生长速度的重要身分之一。与利用提单的情况比拟,利用海运单时收货人提货手续更简练、更及时、更平安。所以,20世纪70年代今后海运单开始被银行接受。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制定的INCOTERMS将海运单写进了运输票据(transport document)之中。1990年6月29日在巴黎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年夜会上经由历程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划定例则”(CMI Uniform Rules for Sea Waybill),使海运单的利用更具范例性。
与提单的三个功用相对应,海运单也具有货色收条的功用和运输条约证明的功用,可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据”。关于支配权的划定是:第一,除非托运人使用其选择权,不然托运人是独一有权就运输条约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除非准据法克制,不然在货色运抵目标地后、收货人恳求提取货色之前的任何时候,托运人有权窜改收货人的称呼(前提是托运人应以书面形式或为承运人接受的别的体例,给承运人以合理的关照,并就因此形成承运人的分外费用承当补偿责任)。第二,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让渡给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色之前使用,并在海运单上注明。选择权一经使用,则托运人便停止了第一项中的权益,同时收货人便具有了这种权益。承运人只需尽合理盛大的责任、确认宣称收货人的当事人,就可凭收货人出示得当的身份证明交付货色,而不需要出斧正本海运单。
固然,海运单还存在着一些题目,并且它也无法更换提单。所以,良多船公司尚不具有自己的海运单。可是在一些合用“电放”的情况下,每每都是可以利用海运单的。
2 承运人的选择
作为承运人的集装箱班IT司都因此“客户是天主”为其效力理念的,所以当客户提出利用“电放”或利用海运单的要求时,除非该船公司没有自己的海运单,船公司都会满意客户的要求。但是,关于承运人而言,应该选择利用海运单。
选择利用“电放”的根据和危害
众所周知,提单已有国际条约、列国的法则等付与其界说、加以范例。而“电放”理想上是利用提单时的一种特别情况。但这种情况极度分外,使得提单的“准流畅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经由历程交付或背书加交付自在让渡的性质被清除。现在还没有国际条约或列国的法则给“电放”付与界说和范例。如前所述,“电放”的原理是异地发出提单,然后交付货色。这种做法也是参照了在签发提单时的特别情况,即“异地签单”的做法。可是,“异地签单”仍旧是存在着题目的,并且也有人对其做法提出过质疑,可以说“异地签单”做法的结果存在着不确定性。
严酷依照本文给以“电放”的界说操作,可以防止一些不确定身分形成的影响。但是,理论中的一些做法仍旧给“电放”今后承运人承当的响应责任组成危害。值得留意的题目可以包括,但不范围于:
(1)托运人(发货人)请求“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目对当事人能否具有束缚力的题目。
(2)提单可以得当背书(duly endorsed)后让渡,“电放”时若何实施的题目。
(3)“电放”情况下的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作为理想承运人的船公司将货色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能否会承当交织货色的责任题目,大概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色时,船公司答应担的责任题目。
(4)船公司与船舶代庖署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作及其责任的承当题目。
选择利用海运单的缘故原因
海运单无论是在国际商业方面(如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照旧在国际航运方面(如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海运单统一划定例则)都已经有了十多年的老例、范例可循。而“电放”理想上是在利用提单的情况下,根基上依照海运单流程操作的一种体例。因此,需要时选择利用海运单对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而言,可以在防止因利用“电放”而年夜概发作的题目同时,又有老例、范例可供当事人服从。所以,当需要时,承运人选择利用海运单是较为稳当的。
3 货方的选择
此地方指的货方是生意条约中的卖方和买方,每每他们也便是运输条约中的货方,即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关于托运人和收货人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异样存在着是选择利用“电放”照旧利用海运单的题目。准确的选择将使其既能满意流程上的需要,又能维护本身权益。
托运人(发货人)的选择
首先,货色生意条约中的卖方、货色运输条约中的托运人(发货人)应该了解“电放”的根基不雅观点。“电放”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利用。例如,当接纳声誉证体例作为支付货款的体例、并服从ICC的“跟单声誉证统一老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时,就不能利用“电放”,因为UCP500划定的海运提单要求是全套正本,而“电放”却要求托运人(发货人)将全套提单交回承运人(注:理论中,因为承运人对“电放”的不雅观点不明白,所以会有在“电放”的同时,承运人再签一份正本提单的错误做法等,万万不能效仿)。可是,如果生意双方选择汇付作为支付货款体例时,因为生意双方互相信任,且不需要以提单作为收取货款的包管,所以此时就可以利用“电放”。可是,如果卖方对收取货款存在任何疑问,就应留意可否在“电放”后,平安、及时地收到货款。
其次,托运人应了解在利用“电放”的情况下,因为必需将全套提单交回给承运人,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主管构造查抄时要求供给大概当与承运人发作争议时,托运人会因拿不出提单而影响其维护本身的权益。
因为可以利用“电放”的情况都可以利用海运单,而利用海运单比利用“电放”更平安,更能惹起托运人对维 护本身权益的留意力。所以,关于托运人(发货人)而言,应该选择利用海运单。
收货人的选择
生意条约中的买方,在卡脖子生意条约时,每每处于主导地位。而当其作为运输条约中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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