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物合用征、退
2005年10月18日国税函[2005]94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货色退税题目的叨教》(甬国税发〔2005〕124号)收悉。经钻研,批复如下:
一、浙江浦江保康食物厂临盆的豆腐皮,从临盆历程看,经由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物的纳税范围,应按17百分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百分税率纳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百分纳税的增值税公用发票。不然,不予退税。
二、成都金凤液氮容器无限公司临盆的液氮容器,因此液氮(-196℃)为制冷剂,重要用于畜牧、医疗、科研部分对家畜冷冻IT及疫苗、细胞、微生物等的耐久超高温储存和运输,也可用于国防、科研、机器、医疗、电子、冶金、动力等部分,不属于农机的纳税范围,应按17百分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按农机纳税的液氮容器的出口退税按本批复第一条划定的办法处理。
三、《2005年出口商品消耗税税率表》"8711100010"与"8711100090"商品代码中的"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来来往式策划机、微马力是指排宇量≤50CC)",依照消耗税的有关划定,属于消耗税纳税范围。对临盆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上述货色,应按划定征收消耗税。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色若不能供给消耗税公用税票的,不退消耗税,可按划定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
关键字:出口豆腐皮等产物合用征、退税率题目批复 出口豆腐皮等产物合用征、退税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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