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渡声誉证下银行权益义务申明及危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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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5
虽然特别范例声誉证的品种单一,但让渡声誉证无疑是其中最分外的一种,以致于UCP向来都为其设置专门条目。即便如斯,因为让渡声誉证触及多方长处、实务操作扑朔迷离,良多银行缺乏对本身权益义务的了解,乃至时常曲解和错解UCP的相干划定,进而招致良多争议。本文从跟单声誉证统一老例动身,连系让渡声誉证明务,重点厘清开证行、让渡行的权益和义务,探讨响应的危害控制步伐。
让渡声誉证下开证行的权益和义务及操作危害控制
如果开证行开立了可让渡声誉证,之后让渡并未发作,那么开证行在可让渡声誉证下的权益和义务与在通俗声誉证下的权益义务是没有区另外。但在确供认让渡声誉证未被让渡之前,开证行必需认识到除了固有的责任外,其还具有良多特另外权益和义务。
开证行有拒尽办理让渡的权益。
UCP600 第38条a款划定,"银行无办理声誉证让渡的义务。"但题目是,这里的银行能否包括开证行呢?作为可让渡声誉证的出具人,开证行可以对受益人在可让渡安排下的让渡要求不予理会吗?UCP600起草义务组在《UCP600批评》中指出,"能否让渡一份可让渡声誉证是被指定做让渡的银行的特权。这意味着指定银行或是声誉证中分外授权做让渡的银行或是开证行,可以选择不实施第一受益人关于让渡的要求。"这一不雅观点反应了国际尺度银行实务在开证行让渡声誉证题目上的立场,也与BNI VS LARIZA [1987]案中英国枢密院IT官的立场同等。
开证行做出的声誉证可让渡的安排自己不能组成银行办理让渡的义务,这种不雅观点更多是出于保护银行长处的思量(留意,下面引文中利用"特权"一词)。某些时候,开证行可以充沛使用UCP对自己的保护。例如,可让渡声誉证开立后,请求人停业或无力支付或无法偿付声誉证下款项时,开证行不但自己可以拒尽办理让渡,还可以在指定让渡行办理让渡之前明示或表示其拒尽办理。如斯,则第一受益人很年夜概面临因无法向第二受益人供给让渡声誉证而必需承当补偿责任的逆境。
开证行有接受"不符"交单的义务。
所谓声誉证,依照UCP600的界说,是开证行对符合交单予以承付确定答应的一项安排。也便是说,如果交单不符,开证行毕竟上就没有承付的义务。可是在让渡声誉证下,开证行必需时候服膺,让渡声誉证本身的性质决议了交单每每会包括良多"不符点",其必需担当考核票据、申明票据间的逻辑干系并接受的特定的"不符点"。
曾有如许一个案例,让渡声誉划定"仅可接受圈外人装运票据";交单时,第一受益人用他的汇票更换了第二受益人的汇票,但没有更换发票。题目是,发票由圈外人出具的毕竟能否组成不符点呢?银行委员会的回答是:"根据UCP400第54条f款,第一受益人有权用本身的发票(及汇票)更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及汇票)(作者注,UCP600的完全留存了如许的划定)。第一受益人可以使用,也可以抛却该权益。因此,票据看上往是正常的。"
UCP600第38条i款划定了在某些情况下,"让渡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票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当责任。"据此提交的发票和汇票的出具人显然不符合原证的要求,开证行必需接受该"不符点"吗?国际商会R374号意见指出,"如果第一受益人没有可以更换发票汇票,被指定银行可以将票据提交开证行,包括第二受益人出具的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的发票,开证行必需将其是视为声誉证项下有效的票据而接受。"
在考核交单时,开证行要分外留意不符点的详细情况,区别对待第一、二受益人票据,必需时候服膺R588号意见中给出的结论,"让渡声誉证下的第二受益人必需提交声誉证划定的全部票据,并且不但要年夜概,并且很天然,其克己票据上包括的某些信息会出现在其他票据上,例如运输票据、保险票据、产地证等。这是任何让渡声誉证与生俱来的特点。如开证行不希看出现这种情况,则应在原声誉证的条目中做出得当的声明。"[page]
让渡声誉证下让渡行的权益和义务及操作危害控制
UCP600第38条b款对让渡行举行了明白的界说,"系指办理声誉证让渡的指定银行,或当声誉证划定可在任何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分外如斯授权并理想办理让渡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当让渡行。"该界说反应出,有资历成为让渡行的银行分为两种气象。其一,如果可让渡声誉证划定在一家指定银行兑用,那么该指定银行即有资历办理让渡而无需分外授权。开证行开立此类声誉证的活动自己应被视为是对该指定银行的让渡授权。其二,如果可让渡声誉证中划定在任何银行兑用,那么开证行分外授权的指定银行(此时任何银行都是指定银行)才有资历办理让渡。
但题目是,如果可让渡声誉证指定一家非指定银行办理让渡,该行赞同并办理让渡岂非就不是UCP框架内的让渡了吗?关于此类确实存在让渡声誉证明务,国际商会并没有就此题目做出详细的、令人信服的申明注解。不外,R246号意见中照旧勉为其难地头显露一些信息,"如果可让渡声誉证只由开证行本身兑用,不论是经由历程付款、承兑照旧议付(注:原文如斯),除非开证行另有指示,不然(第一)受益人只能向开证行提出让渡要求。"也便是说,开证行在可让渡声誉证中分外授权一家非指定银行的让渡行,而这家让渡行可以据此授权办理声誉证让渡。UCP600第38条A款划定,"银行无办理声誉证让渡的义务"起草义务组以为"银行"包括指定银行或是声誉证中分外给以授权做让渡的银行或是开证行。这与现在声誉证营业虚践是同等的。固然,指定银行之外的被分外授权让渡的银行该当留意到,其办理声誉证让渡年夜提要承当分外的危害。R207号意见中给出的发起是,"根据UCP500,被指定的让渡行,如非付款、承兑、或议付行,应该拒尽办理让渡。"
让渡行有不承当指定责任的权益。
UCP600第12条a款划定,除非指定银活动保兑行,关于承付或议付的授权并不付与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的义务。实务中,为了夸张本身不承当指定责任的毕竟,尽年夜年夜都让渡行都会在已让渡声誉证中添加如下类似条目:从开证行收到款项后,其将向第二受益人支付。R482号意见指出,"这种条目是在让渡行没有加具保兑的情况下的典范条目。与其说这一条目反应了让渡行在UCP500第48条a款下的地位,不如说它夸张了其作为UCP500条10条c款划定的指定银行的地位。如果他赞同让渡,它也仅仅是在48条其他款项以及UCP500其他相干条目范围内,以其所宁愿答应的范围内办理让渡。"
让渡行有领受第二受益人交单的权益。
固然让渡行每每也是指定银行,但它又不合于通俗意义上的指定银行"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需交给让渡行。"不言而喻,这一划定的起点在于保护第一受益人合法长处。因为如果第二受益人或其代表直接将票据提交给开证行,那么第一受益人无疑失落往了更换票据、隔断信息、获得差价(如有)的机遇,从而给第一受益人形成无法意料的直接和直接丧失落。为了凸起这一点,良多让渡行特地在让渡声誉证中声明,让渡行之外的机构承当越过让渡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所形成的全部丧失落。因此,在年夜年夜都情况下,让渡行或开证行点窜大概拂拭38条k款的划建都是不得当的。
固然,偶尔第二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并不是完全不合理或不可接受的。TA632REV号意见指出,"当声誉证金额全额让渡而不发作换单的时候,第二受益人的票据就没有需要提交给让渡行。让渡行可以在让渡关照中对条目举行点窜,表明票据可以直接寄给开证行。在这种情况下,让渡行应该把这个活动关照开证行。相反,当开证行认识到100百分全额让渡将会发作,他可以选择点窜第38条k款,要求票据寄给自己。然后该可让渡声誉证应该明白表明厥后的任何让渡都必需为声誉证金额的100百分并且不用更换票据。如许,让渡行就会了解点窜的缘故原因,并且只能接受第一受益人关于100百分全额让渡的请求。第一受益人也会心识到不会再有换单的发作。"[page]
让渡行保兑扩展到第二受益人的义务。
当让渡行向第二受益人关照声誉证时,该证要么是保兑的,要么不是,这取决于原证中能否有加具保兑的指示,以及让渡行能否赞同该要求。UCP600 第38条g款划定:"已让渡声誉证必需准确转载原证条目,包括保兑(如有的话)。"这一划定处理了UCP500下让渡声誉证保兑行责任不明白的缺陷,彻底窜改了以为保兑仅仅针对第一受益人的错误看法。理想上,R587号意见早就指出,"UCP500对声誉证已加保兑,但以不保兑的体例让渡的情况未做批评。但是,既然让渡行已赞同对原证加保,任何让渡都应包括该行的保兑。应该记着,对转出的声誉证加保并不增年夜保兑行在该生意项下承当的责任金额,虽然如果保兑即将声誉证让渡成可在另一地点支用,则其承兑责任的期间年夜概会耽误。"因此,如果让渡行已经对原证加具保兑,那么其应在让渡关照中明白告知第二受益人,并应及时承付第二受益人在已让渡声誉证下的符合交单。
让渡行准确转载原证条目的义务。根据UCP的内涵逻辑,除了特定项目外,第二受益人可以确信自己收到的已让渡声誉证条目与原证是完全同等的,即便其从未见过原证。这种确信,重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UCP600关于已让渡声誉证条目内容的划定;二是对让渡行肯定依照国际尺度银行实务行事的相信。因此,在UCP的框架内,让渡行有义务在已让渡声誉证中准确转载原证的条目。
可是,实务中让渡行逾越UCP授权范围办理让渡的情况屡见不鲜。国际商会是若何对待这个题目,让渡行又有何危害呢?R375号意见中说,"UCP只触及发票及汇票的更换,然后银行可以根据是本身的政策决议能否理睬进一步的更换票据,且危害自负。但UCP不支撑该做法。"R488号意见指出,"UCP500不授权其他条目的窜改。如果让渡人要求让渡行加进其他点窜,那便是UCP500范围之外的事变了。"因为国际商会无法对UCP之外的情况做出评判,所以UCP中没有对让渡行"越权"办理让渡的结果做出划定。可是,这并不故障相干法院根据合用法则对某些让渡行做出责罚。在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行 V深圳中电投资无限公司[2003]一案中,上海高院认定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行(让渡行)擅自删减了原证条目,致使被第二受益人(深圳中电)无法提交符合的票据,进而无法获得开证行的付款,其活动侵犯了第二受益人对声誉证项下款项的合法权益。讯断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行承当偿付责任。
为了应对来自营业立异(第一受益人常常要求办理逾越UCP授权的让渡)和法律讯断的双重压力,越来越多的让渡行接纳了"通告免责"的步伐。即让渡行在让渡关照中告知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更换的票据不限于发票和汇票,已让渡声誉证条目变动凌驾38条g款的范围,让渡行对上述内容不承当当何责任。虽然现在尚没有触及上述条目争议的法院判例,可是通俗来说,只需让渡行明白地实施了通告义务,应该会获得法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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