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
国税发〔2003〕117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元: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轨制革新义务向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解行政审批项目后续义务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精神,为简化出口货色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做生意商务部,总局决议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现将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实施按企业分类管理的关照》(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实施按企业分类管理的弥补关照》(国税发〔2001〕83号)划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自2003年1月1日起,同等下放到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需严酷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实施按企业分类管理的关照》(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实施按企业分类管理的弥补关照》(国税发〔2001〕83号)划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前提及尺度等,举行A类出口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需上报总局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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