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自营收支口权和企业改名
根据外经贸部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关于收支口运营资历管理的有关划定的关照》,为加速外贸运营系统体例革新,促进和范例各种企业从事收支口营业,连系我省的理想情况,现对企业请求自营收支口运营资历及企业请求改名等事变的办事指南公布如下:
一、企业请求自营收支口权的资历前提:
1、 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历或为依法设立的团体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登记注册支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 企业注书籍钱(金)不低于300万元(机电产物临盆企业、科研院所、高新技能企业100万元)。
3、 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担当人,在3年内未曾担当过被撤消对外运营允许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担当人(指在其担当法定代表人或担当人期间,企业守法违规被撤消对外商业运营允许)。
二、企业请求自营收支口权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请求并注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担当人,在3年内未曾担当过被撤消对外运营允许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担当人"(地、市一级企业由各市外经贸局加寄瞥见,省直单元免加注市外经贸局意见。下同);
2、填写好《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企业代码登记表》一份,并加盖企业及企业地点市外经贸局的公章。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工商管理部分"此件与原件相通"证明章;
4、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全国构造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担当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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