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物出口实施免税政策有
0 ihunter 201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物出口实施免税政策有关题目的弥补关照
2006年1月25日国税发[2006]10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实施中存在的题目,弥补关照如下:
一、属于应回进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色(详细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5月1日起,继承实施出口退(免)税政策。本关照下发前已出口的上述货色,若跨越出口退税报告期的,各地税务构造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报告。各地税务构造在审批出口退税时,应严酷考核,确保上述货色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别的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色,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严酷考核后提来由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赞同。二、125号文件所列商品代码之外的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出口产物,如"91131000""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须从2005年5月1日起按125号文件的划定实施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03〕86号)第六条"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材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施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关键的加工费按划定退税率退税"的划定,从2005年5月1日起防止实施。
三、以进料加工体例出口的含黄金、铂金成份的产物,应按125号文件的划定,实施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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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非含金(铂)产物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关键字:含金产物出口 含金产物出口实施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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