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证敲诈统领权之争
0 ihunter 2010/05

【案情概述】

  1997年1月至4月,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与韩国新湖商社(以下简称新湖商社)双方经由历程传真体例在成都签订了4份购销条约,条约商定以声誉证为支付体例。为此,欧亚公司为声誉证请求人于1997年4月至8月请求开证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国际部)开立了以新湖商社为受益人,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以下简称农协会)为议付行的4份声誉证,开出声誉证款项总金额为9867601.93美元。但新湖商交际单后既不供给货色,也不装船发运。新湖商社在提单上所载由其指定装运的船舶至迟应在1997年10月底到达目标港汕头。欧亚公司发明后,曾及时关照了新湖商社,但新湖商社不断未予回答。欧亚公司遂经由历程中邦交通部汕头海上平安监视局盘问拜访,获得该局证明:1997年1月至10月底期间,没有该指定装运的船舶“在我处办理收支口岸手续”。欧亚公司以为新湖商社存心制造虚冒充运提单,举行诈骗;作为议付行的农协会明知受益人的原告提交的票据是虚伪的,但却将该虚伪票据提交给开证行农行国际部,骗取了开证行对上述四笔声誉证项下款项的承兑。

  为此,欧亚公司在1997年11月6日,以新湖商社为被请求人、农行国际部为第三人向四川省初级人夷易近法院请求防止支付声誉证,四川省初级人夷易近法院于1997年11月18日以夷易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农行国际部4份声誉证下的款项算计9867591.83美元。

  1997年12月4日,欧亚公司以新湖商社为原告,农协会、农行国际部为第三人向四川省初级人夷易近法院提起诉讼,以为受益人新湖商社与议付行农协会通统一气,存心点缀票据的虚伪性,其活动完全违背了好心、声誉、诚实准绳,因此组成了敲诈。恳求:l、讯断以原告为声誉证请求人,原告为受益人,由开证行农行国际部向议付行农协会开出并承兑的声誉证有效,停止支付;2、讯断原告承当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新湖商社以其与欧亚公司之间订立的生意条约有仲裁条目为由,提出统领权异议。该仲裁条目商定:“因双方而惹起的全部争议应由第三国商业仲裁委员会依商业仲裁条目而最终讯断。”

  【法院审理】

  四川省初级人夷易近法院以为:新湖商社提出统领权异议所根据的仲裁条目是新湖商社与欧亚公司在销售条约中的商定,与本案的声誉证敲诈胶葛有关。且该条划定:“仲裁:因双方而惹起的全部争议应由第三国商业仲裁委员会依商业仲裁条目而最终讯断”。该条目商定不明,且欧亚公司选择向法院起诉,表明其已抛却从头协商予以明白的权益。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划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变大概仲裁委员会没有商定大概商定不明白的,当事人可以弥补协议;达不可弥补协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因此该仲裁条目有效。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事诉讼法》第38条、第249条的划定,裁定:开证行承兑的声誉证有效,停止支付;采纳韩国新湖商社对本案统领权的异议。

  新湖商社不平裁定,向最高人夷易近法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裁定:“新湖商社提出统领异议所根据的仲裁条目是新湖商社与欧亚公司在销售条约中的商定,与本案的声誉证敲诈胶葛有关”是错误的认定。本案如果是声誉证敲诈,敲诈者是上诉人的话,被敲诈者该当是作为议付行的农协会大概是作为开证行的农行国际部,而不是欧亚公司。本案的原告该当是农协会大概是农行国际部,而不是欧亚公司。2、原审裁定认定新湖商社与欧亚公司在条约中商定的仲裁条目“商定不明,且欧亚公司选择向法院起诉,表明其已抛却从头协商予以明白的权益”,因此,该仲裁条目有效异样是错误的。从头协商商定仲裁条目,既是欧亚公司的权益,也是其义务,权益可以抛却,义务必需实施。欧亚公司的双方面活动,已经违背了中国法则的划定,底子不能由此推导出“仲裁条目有效”的结论。3、原审裁定合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采纳上诉人的统领异议,也是错误的。在本案中,欧亚公司底子没有同上诉人协商签订弥补协议一事,更不存在达不可弥补协议的毕竟。因此,原审裁定合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采纳上诉人的统领异议,是合用法则错误。恳求二审人夷易近法院依法作出合理裁定。

  最高人夷易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四川省初级人夷易近法院对生意条约和声誉证胶葛均具有统领权,原审法院采纳新湖公司异议的裁定是准确的。因此,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事诉讼法》第24条、第38条的划定,裁定:采纳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申明】

  欧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恳求是宣告声誉证有效,起诉的原告为声誉证的受益人———基础生意生意条约的卖方新湖商社,诉由是基础生意敲诈。因为双方之间最直接的法则干系是生意条约,声誉证是该条约中商定的支付体例,欧亚公司是开证请求人,新湖商社是声誉证受益人,欧亚公司起诉新湖商社声誉证敲诈的基础是称其使用伪造票据以图骗取声誉证项下的货款。一审裁定以为其审理的仅仅是声誉证干系,分开了欧亚公司的起诉,是不当当的。

  声誉证固然是基础生意中的一个结算体例,但它又自力于基础生意,是依照严酷符合准绳的票据生意。在每每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以基础生意中的事由要求银行停止支付声誉证项下的款项或宣告声誉证有效。对上述准绳的例外便是声誉证敲诈例外准绳。所谓“声誉证敲诈例外准绳”是在基础生意存在本性性敲诈的情况下,可以组成声誉证干系与基础生意相自力的例外。因为合用“敲诈例外准绳”因此基础生意的敲诈为前提,而招致声誉证项下款项止付如许的结果,也必需将基础生意胶葛与声誉证法则干系连系起来举行审理。因为我国《夷易近事诉讼法》有关于第三人的轨制,并且欧亚公司的诉讼恳求包括了对声誉证的效能以及停止支付的要求,如果欧亚公司胜诉,声誉证止付的恳求获得支撑,功效肯定触及到议付行关于开证行实施声誉证项下义务的恳求能否建立;如果欧亚公司败诉,则开证行要承当声誉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可以以为本案的讯断功效与开证行订定条约付行有法则上的利害干系,因此一审法院将农行国际部列为本案第三人的作法并无不当。可是,正因为本案的审理既包括了基础干系———生意条约,又包括了声誉证胶葛,因此本案的案由应认定为国际货色生意声誉证付款胶葛,法院具有统领权。

  新湖商社与欧亚公司之间生意条约中的仲裁条目是一个不明白的、无法实施的仲裁条目(因此是有效仲裁条目),需要当事人从头协商,可是欧亚公司已经接纳了诉讼的体例处理本案的争议,表明其抛却了仲裁的愿看,《仲裁法》第4条划定“当事人接纳仲裁体例处理胶葛,该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新湖公司称从头协商既是当事人的权益又是当事人的义务并无毕竟和法则上的根据,对此一审法院的认定是准确的。如果一审法院接纳《仲裁法》第16条的划定,直接裁定该仲裁协议有效,新湖公司年夜概就不会再提出上诉中的第2、3项异议。根据《仲裁法》第16条划定“仲裁协议该当具有下列内容:(一)恳求仲裁的意思默示;(二)仲裁事变;(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及根据最高人夷易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145条的划定:“依照夷易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的划定,当事人在书面条约中订有仲裁条目,大概在发作胶葛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夷易近法院起诉的,人夷易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但仲裁条目、仲裁协议有效、失落效大概内容不明白无法实施的除外”。因为原销售条约中的仲裁条目没有商定仲裁机构,属内容不明白,无法实施,因此原审人夷易近法院对欧亚公司的起诉应予受理。

  因此,本案无论从仲裁协议效能方面,照旧从案件的本性方面,我国法院均有统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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