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测验条记:海关行政裁定
0 ihunter 2010/05

  海关行政裁定
  一、不雅观点
  (一)含义
  (二)合用范围
  1、收支商品的回类
  2、收支口货色原产地确实定
  3、克制收支口的步伐和允许证件的合用
  4、海关总署决议可以合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件
  (三)感化
  二、海关行政裁定轨制的根基内容
  (一)海关行政裁定轨制法式
  1、海关行政裁定的请求
  (1)请求人:该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收支口货色运营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
  (2)请求的刻日和体例
  ①该当在货色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大概直属海关提交书面请求。
  ②一份请求只包括一项海关事件。
  ③请求人不得就统一项海关事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请求。
  (3)请求书的重要内容
  (4)提交请求书及其他请求材料的要求
  (5)商业秘密的保护
  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该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受理。
  (1)初审
  (2)材料移送
  自接受请求之日起3个义务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议
  该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15个义务日内,检察决议能否受理该请求。
  3、海关行政裁定的检察
  检察机构应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
  4、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
  受理构造该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则效能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合用。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与失落效
  1、海关行政裁定的失落效
  海关行政裁定所根据的法则、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干划定发作转变,影响行政裁定效能的,原行政裁定主动失落效。
  2、海关行政裁定打消(由总署打消)
  (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因请求人供给的请求文件不准确或不片面,形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打消的
  (3)其他需要打消的气象
  海关总署打消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作的收支口活动无溯及力。
  (四)异议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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