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
0 ihunter 2010/0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有关题目的弥补关照
2004年9月20日川国税函〔2004〕195号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有关题目的弥补关照》(国税发[2004]11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实施。
一、出口企业报送请求延期报辞职(免)税单证的书面陈说时,应一并报送延期报告单证明细。各市、州局退税构造对出口企业报送的书面陈说和明细数据要建立台账管理轨制,增强羁系,并向出口企业出具书面延期关照。对企业在批准刻日内已报告的单证,要逐笔查对并在台账上核销。
二、省内出口企业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中央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声誉品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关照》(川国税发[2003]157号)已评定了纳税声誉品级的,根据企业评定的纳税声誉品级接纳响应的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尚未举行纳税声誉品级评定的出口企业,视同未评定为C、D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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