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纳国际投标体例海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物规复
0 ihunter 2010/06
接纳国际投标体例海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物规复退税的关照
国税发[1998]65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撑我国机电行业的生长,国务院决议对使用本国政府存款或国际金融构造存款经由历程国际投标由海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物规复退税.现将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对中标机电产物报辞职税所需凭据及考核,审批法式等详细管理办法,依照的关照"(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等有关划定实施.
中标机电产物临盆企业实施"先征撤离退却"管理办法的,担当该企业纳税的税务构造对其临盆,销售的中标机电产物,视同出口产物按 (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划定纳税并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中标企业在报告办理中标机电产物的退税时,除供给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划定的单证外,还须供给"增值税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
二,本关照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中标货色增值税公用发票的开具时候为准.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6月15日以川国税发(1998)164号转发至各市、地、州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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