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色退(免)
2004年12月22日国税函〔2004〕1378号有效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革新,增强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色退(免)税义务,经钻研,决议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展开2004年度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义务。现将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高度器重出口退(免)税清理义务。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革新第一年,做好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义务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革新的动摇运转。各级税务构造必需高度器重,充沛认识重要意义,实在增强构造向导,确保定时、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货色退(免)税的清理义务。
二、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有关题目的关照》(国税发〔2004〕64号)划定的报告刻日,将退税单证完全的2004年出口货色向税务构造主管出口退税的部分(以下简称退税部分)报辞职(免)税。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有关题目的弥补关照》(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划定,属于特别缘故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构造赞同延期报告的外,逾期未报辞职(免)税的,退税部分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报告。出口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报告2004年出口货色退(免)税时,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划定暂不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需在货色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分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供给或经退税部分考核有误的,已办理退(免)税款同等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三、退税部分应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及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划定,受理出口企业2004年出口货色退(免)税报告。关于出口企业报辞职税单证完全、信息查对无误的,退税部分应在2005年4月15日已往完成考核、审批义务;关于一般信息查对不上的,退税部分该当及时按有关划定举行盘问,需要总局核对的必需及时按法式上报总局。四、2004年度临盆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理办法(一)2005年1月15日已往,临盆企业该当将收齐了单证、不跨越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划定报告刻日的2004年出口货色,向退税部分报告“免、抵、退”税,退税部分依照现行划定的法式办理“免、抵、退”税的考核、审批。(二)2005年1月15日前,临盆企业应将单证不齐但未跨越划定报告刻日的2004年出口货色,填具《临盆企业“免抵退”税清理存案明细表》(附件 8),由退税部分考核确认后予以存案。对未按划定存案的2004年出口货色,纳税构造按内销货色予以补税。(三)关于已存案的2004年出口货色,临盆企业应在划定报告刻日内将收齐单证的向退税部分报告“免、抵、退”税,退税部分依照现行划定办理“免、抵、退”税的考核、审批。为区分2004年与2005年出口货色的“免抵退”税额,详细可参照以下体例办理:1.先将计算的2004年出口货色“免、抵、退”税总额,与临盆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4年出口货色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2.其次将临盆企业报告的2005年出口货色应“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计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税额”举行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色的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四)对临盆企业已存案的2004年出口货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构造按内销货色予以补税。1.跨越了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划定报告时限的。按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有关划定属于特别缘故原因经地市级以上退税部分赞同延期报告的除外。2.跨越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划定的时限,仍未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经退税部分考核有误的。五、2004年度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义务重点(一)在2004年12月31日已往没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盆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题目的关照》(国税函〔2004〕1240号)有关划定,将根据海关出口报关单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全部核销的地区,务需要在清理期结束已往全部核销。(二)2004年出口退税率举行了较年夜幅度的调解,清理中,各地退税部分该当对出口企业合用的出口退税率举行重点核对。
(三)对出口不予退税货色应严酷依照《临盆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色有关税收题目的关照》(财税〔2004〕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退(免)税若干详细题目的关照》(财税〔2004〕116号)及有关文件划定予以纳税。
六、清理报表及清理陈说的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担当填具《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理表》(附件9)或《临盆企业退(免)税清理表》(附件10),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退税部分。各级退税部分在经由开端逻辑申明、汇总后,在尽年夜概包管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当地区的《出口货色退(免)税清理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途径:总局收支口税司通信效力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义务栏 /2004年度清理快报)(二)各省级退税部分应于2005年4月20前,将2004年度清理陈说及清理报表(附件1至附件7)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收支口税收管理司)。(三)附件8至附件12所列各表供各地退税部分参考。在清理义务中,各地可根据当地区理想情况自行决议能否利用或对内容举行增改。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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