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0 ihunter 2010/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增强免抵税额调库监视查抄义务的弥补关照
2003年1月13日财监[2003]2号
财政部驻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收支口货色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关照》(财税[2002]7号)的有关划定,现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增强免、抵税额调库日常监视义务的有关事变弥补关照如下:
一、专员办应担当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收支口货色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关照》(财税[2002]7号)的有关划定,增强向导,构造好对免、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视,在年度清理结束后,对上年免、抵税额调库情况举行专项重点抽查。
二、各级税务构造要支撑和共同专员办展开免、抵税额调库的监视查抄义务,要及时将文件、报表等材料抄送给当专员办。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构造分解下达的出口退税目标的文件、国税构造制定的免抵退税考核审批操作办法和临盆企业免抵退税进度月报表,以及实施免抵退税政策的临盆企业的相干数据材料。
三、专员办应于每年年度清理结束后对税务构造、国库上个年度考核免、抵税额调库情况举行一次专项抽查,需要时,可以延长到其他单元和企业举行核实;如发明重年夜违规题目,该当追溯到已往年度。
重点抽查的重要内容包括:(一)各级税务构造和国库能否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关于实施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题目的关照》(财预字[1998]24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收支口货色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关照》(财税[2002]7号)的划定办理免、抵税额调库。(二)各级税务构造考核、办理的免、抵税额调库能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划定的企业自产货色的认定范围。(三)在法定刻日内对临盆企业报关出口货色应获得而未获得法定凭据,以及免抵退税信息查对不上或信息内容不合等的,各级税务构造能否及时举行调解或令企业补交已免、抵的增值税额。(四)各级国税构造报送的临盆企业免、抵税额考核数能否准确。(五)各级税务构造能否依照划定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对上年度企业报告的免抵退税举行清理。(六)各级国税构造能否对有退货的企业按划定举行调解或追缴已退(免)税款。(七)其他违规题目。
四、专员办要对专项抽查中发明的违规题目依法举行处理,对国税构造、国库等部分考核办理免、抵税额调库中存在的题目要发文关照有关部分刻日予以改正;对重年夜违规违纪题目,除依法严酷处理外,还应发文发起有关部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陈说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专员办实施监视查抄义务中要担当实施权益,依法行政、秉国法律。专员办义务人员如有监用权益、秉公作弊的守法违纪题目,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专员办每年7月底前应将对免、抵税额调库义务的专项查抄展开情况、查抄发明的重要题目、处理情况和政策发起等拾掇整顿成书面陈说上报财政部,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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