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免抵退税政
0 ihunter 201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题目的关照
国税函发[1998]432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平衡出口企业税收承当,促进平正竞争,担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出口货色退税的统一政策划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免,抵,退"税政策历程中的几个题目明白如下:
一,根据 (财税字[1997]050号,以下简称 )划定已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必需严酷依照划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对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顶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按划定计算并作为企业应交税金举行处理,不得挂账结转,更不得按零计算.
1997年1月1日今后报关出口的货色退税处理与本款划定不合等的,应照章补税.
二,1994年1月1日今后赞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跨越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尺度的,其1997年1月1日今后报关出口的货色,同等不得按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办理出口免税,应按的有关划定办理"免,抵,退"税.
三, (国税发[1994]239号)第一条关于进料加工货色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色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耗税的划定,仅合用于1993年12月31日已往赞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今后赞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商业体例加工或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色,应依照 (国税发[1996]123号)和的有关划定办理.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9月2日以川国税函(1998)284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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