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运营权的连锁企业运营出口营业若何办理退
0 ihunter 2010/06
出口运营权的连锁企业运营出口营业若何办理退税题目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102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 (甘国税进发[1997]014号)收悉.关于兰州XX(团体)株式会社等具有出口运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运营出口营业若何办理退税的题目,经钻研,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商业连锁企业运营出口营业准予退税的货色范围题目.根据现行有关划定,对兰州XX(团体)无限公司等具有出口运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店(总公司或总部)收买自营出口的货色,赞同对比有关外贸企业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事件,但对其收买的凌驾外经贸部等有关部分审定的出口运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色,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对上述商业连锁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色,不予办理退税.二,为增强出口退税管理,对具有出口退税运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代庖署理其他商业企业出口的货色,暂不办理退税.以上,请依照实施.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4月6日以川国税发(1998)068号转发至各市、地、州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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