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谈判仲裁法式
A.仲裁机构
世界上良多国家和一些国际构造都设有专门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常设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英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以及喷鼻香港国际仲裁中央等。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IT分,而是根据法则建立的官方机构。
B.仲裁法式和合用的实体法
列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划定例则对仲裁法式都有明白划定。按我国仲裁划定例则划定,根基法式如下:
请求仲裁。请求人应提交仲裁协讲和仲裁请求书,并附交有关证明文件和预交仲裁费。仲裁机构备案后应向被诉人发出仲裁关照和请求书及附件。被诉人可以提交辩论书或反恳求书。
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均可在仲裁机构所供给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如果用独任仲裁员体例,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仲裁审理。仲裁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审理,也称不开庭审理,又根据有关书面材料对案件举行审理并作出讯断,海事仲裁常接纳书面仲裁形式。另一种是开庭审理,这是遍及接纳的一种体例。仲裁庭审是不公开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要。
合用的实体法。条约当事人可以选择合用法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于条约有最慎密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则.每每是指仲裁地点地法,也可以根据详细情况合用条约签订地或实施地地点国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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