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纺织机器有关退税题目的关照
国税函[1999]13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央税务局:
近接国家纺织产业局《关于要求将中国华源团体无限公司等企业列进纺机出口全额退税企业名单的函》(国纺行函[1998]27号),反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器出口退税率的关照》(财税字[1998]107号,以下简称《关照》)下发后,部分未列进《关照》名单的纺织机器出口企业不能享遭到全额退税政策,影响了纺织机器的出口。为实在贯彻国务院有关鼓励纺织机器出口的指示精神,经钻研,现就出口纺织机器有关退税题目关照如下:一、凡出口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间自营(委托)出口《关照》所列的纺织机器,同等按17百分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今后出口且已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手续的纺织机器,可按17百分退税率计算退税并补退未退税款。
三、本关照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划定与本关照有抵触的,以本关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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