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划
财税[2000]3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都会中央支行,深圳市中央支行,新疆临盆培植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赞同,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划定关照如下:
一,防止实施[(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划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钱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材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划定办理退税.
四,本关照自2000年6月20日起实施.此前划定凡与本关照划定不符的,同等按本关照划定实施.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8月28日以川国税函[2000]270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关键字:中国人夷易近银行配售出口黄金 配售出口黄金税收划定 中国人夷易近银行配售出口黄金税收 配售出口黄金税收
上篇:
案例:谁有权查封出口退税账户?
下篇:
若何办理收支口货色的退税请求手续
精彩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