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日本国际合力银行不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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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日本国际合力银行不附带前提存款项目中标机电产物退税题目的关照
国税函〔2003〕89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经国务院赞同,规复了对使用本国政府存款经由历程国际投标由海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物退税政策。为支撑我国机电行业的生长,经与有关部分钻研后决议,对国际合力银行不附带前提存款(即原日本输入进银行资金合力存款)视同政府存款,用该存款培植的项目,由海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物准予退税。详细关照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今后投标的项目,其中标机电产物的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本国存款接纳国际投标体例海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物规复退税的关照》(国税发〔199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色退(免)税若干题目的详细划定〉的关照》(国税发〔1999〕101号)划定办理。
二、2002年12月31日已往,已经投标的项目(详细名单见附件),投标企业地点地国家税务局可直接开具《中标证明关照书》。2002年12月31日前,临盆企业已销售的中标机电产物,实施先征撤离退却办法;其他企业已购进的中标机电产物,退税免予供给《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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