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
财税字[1998]102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临盆运营的困难,经国务院赞同,决议得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题目关照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详细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划定实施;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实施;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关照自1998年6月1日起实施,详细实施日期按“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依照实施。
关键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煤炭 船舶出口 退税率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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