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证诈骗案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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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2000年6月,A公司向B银行提交了由B银行地点地C银行关照的声誉证和一套声誉证项下票据,该声誉证金额为604500.00美元。经考核后,B银行发明此证系由电传开立,按老例电传开证应加具密押,密押经关照行核对符合,即可证明电开声誉证的真实性。此证注明没有密押,但加盖了C银行的关照章。根据UCP500的划定,C银行已将该证关照A公司,即认同了该声誉证的
表面真实性。在该证真实的前提下,B银行又对该证项下票据举行了合理、谨慎的考核。经考核,B银行发明此套票据存在不符点。首先,声誉证票据条目要求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而A公司供给的是NEGOTIABLE FIATA BILL OF LADING简称FBL(运输行出具运输票据),即以FBL替代B/L。其次,声誉证要求提单以开证活动抬头,而A公司在FBL后做空白背书。B银行按老例向A公司提醒不符点,并向A公司提出二种处理方案:一是由A公司提交以开证活动抬头的B/L,撤换正本的FBL;二是由B银行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待对方赞同后再行寄单。
A公司默示货色已装船,无法再由船公司出具B/L,接受第二种方案。于是B银行立刻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并要求开证行尽快给以回答。在这之后的三天内,B银行不断没有收到开证行的答复。三天后,A公司向B银行提醒由C银行关照的该证的点窜书,该点窜誊写明删除由请求人出具检验证这一倒运于A公司的软条目,同时将票据条目点窜为B/L或FBL。A公司默示,此项点窜已删除该声誉证的软条目,并且B/L或FBL二者具有其一即可,这已经表明请求人和开证行接受电提的不符点,已经到达了B银行的要求,所以A公司要求办理出口押汇,且押汇金额仅为10万美元,远低于声誉证金额。B银行并没有听信A公司的一面之辞,反而提出了疑问:依照老例,如果开证行接受上述不符点,它应该在电传中明白默示请求人接受上述不符点,克日将付款,并将这一内容以电传体例关照B银行,而不是接纳声誉证点窜的体例关照,更不该该将此点窜发给C银行。这些违IT规的做法惹起了B银行的鉴戒,B银行对峙期待开证行的电传关照,在此期间,将票据留存,既不寄单,也不为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五天后,开证行开立电传关照,声明请求人拒尽接受上述不符点,此时A公司已不见踪迹。至此,这起诈骗案已IT年夜白。事后据B银行盘问拜访,该声誉证项下的货色并未如A公司所述已装船,而是留在A公司地点国境内,并没有出口。
从以上这个案例不难看出,这是一同以诈骗议付行押汇款为目标、境内外不法分子经心筹划的骗汇案件。因为B银行以UCP500为根据,并不被较年夜金额出口和A公司的一面之辞所利诱,而是合理、谨慎地考核票据,防止了一同重年夜骗汇案件的发作,防止了国家巨分外汇的流失落。不法分子的企图之所以没有得逞,重要因为B银行有效地做到了如下几点:
第一,没有片面地为追求扩展营业量而办理此笔年夜额声誉证项下的押汇,而是时时连结鉴戒,对峙合规运营,不违规操作,一直对情势的生长有苏醒的认识,有效防止了诈骗案件的发作,维护了银行本身的长处。
第二,以统一老例做为办理国际营业的根据。根据统一老例的划定,FBL是由运输行出具和承运人签发的运输票据,它与B/L是两个不雅观点,并不能替代提单,更为重要的是,它不是物权凭据,这招致了A公司在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可以获得FBL,妄图以此来替代提单蒙混过关。
第三,紧紧掌握国际老例,就会在声誉证明务中处于主动地位,一直掌握年夜势的生长。本案中,A公司和请求人为B银行设下了多重圈套,首先,A公司以年夜额声誉证为钓饵,伴以并不是物权凭据的FBL,妄图诱导B银使用其想固然地以为FBL便是声誉证要求的提单,从而为A公司办理押汇,再将票据寄出,必将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从而到达诈骗B银行押汇款的目标。其次,在B银行审出不符点并电提后,请求人要求开证行不做出付款答应,即并不以电传体例关照B银行接受不符点,而因此点窜体例接受FBL,如果B银行不以国际老例为根据,就会想固然地以为此点窜默示请求人已接受不符点,就会为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而开证行迟迟不给B银行答复,便是在期待办完押汇并将票据寄来时,再以票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提出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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