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国际有色金属商业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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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案情]
原告:五矿国际有色金属商业公司
原告:海南通连船务公司
1995年11月20日,五矿国际有色金属商业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与日本丰田互市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互市)签订了一份1,500吨的低磷硅锰合金购销条约。事后,生意双方商定,理想实施货量为1,200吨。五矿公司的出口代庖署理海南省国际商业中央(以下简称海南国贸)为运输条约项下的货色,于1995年12月11日代五矿公司与广东省湛江海通货运代庖署理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条约,海通公司又与中外洋运广东省湛江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外运)签订一份航次租船条约。湛江外运则与年夜连五丰船务无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丰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条约,这几个连环条约的条目内容根基相通,均协议租用"万盛"轮运输本案所涉1,200吨货色。"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为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以下简称通连公司),该轮理想交由年夜连港万通船务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万通公司)运营管理,海员由万通公司配备。万通公司又将该轮以期租形式出租给五丰公司利用。1995年12月25日,五矿公司的1,200吨货色装上"万盛"轮,万通公司签发了HX-95B号提单,目标港为日本名古屋。"万盛"轮同航次还装载了另一票目标港为日本川崎的1,2oo吨高磷硅锰合金,该两票货色表面状况相通。1996年1月8日,"万盛"轮抵达日本名古屋,在卸货时将两票货色错卸。同年1月26日,丰田互市以货色不契条约要求为由,向五矿公司索赔,五矿公司作了通融赔付。受该条约实施情况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互市间的后一硅锰合金购销条约未能顺遂实施,五矿公司遭到了丧失落。
另查明,本案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的HX-95B号提单,已经由两次背书让渡,商业条约买方丰田互市已在在目标港名古屋提货并对该批货色举行了处理。
五矿公司起诉通连公司,要求补偿。一审法院海口海事法院讯断:通连公司补偿五矿公司经济丧失落46.1万美元,人夷易近币8.1万元,采纳五矿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五矿公司承当人夷易近币1万元,通连公司承当人夷易近币3万元。
通连公司不平一审讯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海南省初级人夷易近法院讯断:采纳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进夷易近币4万元,由通连公司承当。通连公司不平海南省初级人夷易近法院终审讯决,向最高人夷易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最高人夷易近法院裁定:一、打消海南省初级人夷易近法院(1996)琼经终字第137号夷易近事讯断;二、打消海口海事法院(1996)海商初字第037号夷易近事讯断;三、采纳五矿公司的起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大家夷易近币4万元,由五矿公司承当。
[评析]
本案是承运人交货惹起的胶葛,其中需要廓清如下题目:
一、违约之诉--运输条约与提单债务干系
我们首先讨论五矿公司可否提起违约之诉,这里触及运输条约,而在签发、让渡提单的情况下,又触及运输条约与提单的干系。托运人为运输货色,与承运人之间缔结运输条约干系。货色由承运人领受大概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该当签发提单。我国《海商法》第78条第1款划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干系,根据提单的划定确定"。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基于提单签发和持有而发作的债务债务干系称为提单债务干系。
我们以为,收货人本非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的当事人。可是,当提单让渡到收货人手中时,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色运输条约就转移至收货人。
提单债务干系发作后,提单债务干系对运输条约仍有部分的影响,托运人不得再向承运人主张权益,但仍应向承运人承当运输条约下的义务,因为,追溯提单让渡的立法史,其目标重要在于促进提单流畅。托运人的义务能否有效地排除,应根据运输条约的前提和实施历程,分外是承运人可否从其他有关方收取债务而定。被付与诉权的任何人,向承运人提取或要求交付提单项下的任何货色时;根据运输条约向有关任何此项货色的承运人提出索赔时;或在被付与这些权益之前,是向承运人提取或要求交付任何此项货色的人时,则该人(因其提货或要求交货或提起索赔,或因其在后者范围内,使其被付与了权益)须承当该条约项下的责任,就好象他是该条约原缔约方。
二、侵权之诉--理想承运人和提单物权凭据
(一)通连公司能否为理想承运人?
如果通连公司被认作理想承运人,则根据海商法第61条,理想承运人在责任区段内具有同等于承运人的法则地位。可是,承运人和理想承运人的权益义务不尽相通,例如,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而非理想承运人支付运费。还需留意,货方与理想承运人之间频频不存在运输条约干系,而只存在法定运输干系。货方不能根据条约干系追究理想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违背法定义务为由追究其侵权责任。须知,建立理想承运人轨制的立法意图是当货损发作在理想承运人掌管期间时,付与货主直接起诉理想承运人的权益,而非将理想承运人作为运输条约的一方当事人。
依我国《海商法》第42条,理想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色运输大概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它包括船舶全部人,分担货色装载、搬运、积载、保送、顾问、保管和卸载义务的承租人,指示船舶飞行和有义务使船舶适航的承租人等。如果航次租船或活期租船的承租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色运输条约,货色运输是经由历程租用、运营船舶的全部人的船舶、光船承租人租用的船舶、活期租船人租用的船舶、航次租船人租用的船舶举行的,则会出现理想承运人。如果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的是光船承租人,则通俗以为船舶全部人作出光船出租人不是理想承运人。
在本案所涉航次运输中,通连公司仅系"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万盛"轮由万通公司配备海员和运营管理,通连公司和万通公司能否相称于光租租船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谜底能否定的。因为,在我国,根据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清除,都要求向船舶登记构造举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为,如果光船租船未经登记,则索赔方事前无从知晓该船能否以光租出租。而本案中,通连公司与万通公司订立的只是船舶"运营"条约,即便其内容使其具有光船租船条约的性质,也不能以之对抗包括五矿公司在内的第三人。
一旦认定通连公司不具有光船出租人的地位,就将其认作理想承运人,从而其应依海商法承当理想承运人的责任。
别的,即便通连公司是光船出租人,也非尽对不年夜概没有责任,因为有判例认定光船租船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承当连带责任。
(二)让渡提单能否就转移货色全部权?
本案中,可否以为提单让渡给买方后,货色全部权就转移给买方?一定的不雅观点似能申明卖方已不享有货色全部权,不能据货权对承运人提起侵权之诉。可是,从提单让渡直接推出货色全部权的让渡并不得当。提单是物权凭据(document of title to foods),但让渡提单是转移全部权照旧据有权?我们以为,生意条约下物权转移与提单交付或背书的同步在商业生意中是罕见的。货色全部权或物权回属与转移完全可以和提单签发与让渡相离散。实在,全部权并非因为提单背书而转移,而是因为条约而转移,背书只不外是实施条约罢了。将提单视为据有凭据,使当事人世自在商定全部权转移题目与提单轨制离散,防止了当事人意志对提单轨制的歪曲,有利于提单在范例当事人权益义务、合理分摊危害方面稳定、顺遂地生长。将提单视为法定据有凭据,也符合海上运输条约干系。承运人在领受货色签发提单时无需考核托运人能否为货色真正全部人,承运人在发出提单交付货色时,也没有权益和义务考核笔据提货者能否为货色全部人。提单作为据有权凭据纯真证明持有人是货色合法据有者,组成了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笔据放货、提单受让人笔据提货的权益基矗三、诉权应与危害照旧提单相联?
可否以为:诉权应与危害相连。即便托运人既无提单又无财产权,只需托运人而非提单持有人是真正蒙受丧失落的人,托运人的权益就应规复。例如,因为承运人管货过失落招致货损,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提货后拒尽付款,卖方钱货两空,卖方应有权诉承运人。如许最能表现法则对受益者及时有效的救济?
但是,通俗地,托运人在货色装船并让渡提单后,他已不再对货色承当危害,即除了必需承当违走运输条约的责任外,托运人与货色不再有任何利害干系,货到目标港后如与提单记实不符、对此有利害干系的只能是提单持有人。即便危害在卖方/托运人一方,其不持有提单而享有对承运人的诉权,也是违背条约法和侵权法的通俗准绳,违背有关法则划定例则。现在,国际上每每都是让诉权和提单相连。虽然这种年夜概使得尚未承当货色危害的提单持有人仍对承运人具有诉权。但此乃维护提单代价,促进国际商业所必需。
四、让渡诉权----实体权益(提单债务及物权、生意条约)与诉权
(一)承运人有责任,卖方五矿公司能否有责任?
本案没有交待五矿公司与丰田公司之间的生意条约是何种条约。如属装运条约之目标港船埠交货(DEQ)条约,则买方/收货人可就目标港船埠交货之前货色的毁损灭失落依生意条约追究卖方违约责任,或依运输条约或提单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或错交货的侵权责任。如属CIF条约或FOB合划一装运条约,卖方只需在装运国向承运人走运货色,向买方交付洁净提单,就实施了生意条约下的义务,买方就运输途中发作的货色毁损灭失落不能追究卖方的责任,而只能向承运人索赔。可否以为,即便在装运条约下,也可将承运人看作卖方的实施帮手人,由卖方就承运人的活动根据"为债务虚行帮手人而担当"的准绳,对买方承当违约责任?我以为,这种不雅观点与装运条约的性质格格不进,因此是错误的。因为实施帮手人所从事的活动须是匡助债务人实施债务。而在装运条约中,卖方在发货地即已实施完其生意条约下的交货义务,承运人运输货色,不是帮手卖方实施债务,而是为自己实施债务。
可否主张,卖方应根据"转承责任"准绳就承运人的活动对买方承当侵权责任,来由是卖方未能对承运人实施某种准确选任、监视、管束等义务,未能防止承运人实施致他人损害的活动,乃至于形成了承运人致他人损害功效的发作?但是,这种不雅观点也不准确。因为在国际商业中,通俗将海上承运人看作自力条约人,他既不是卖方的招聘人员,更不是可合用转承责任的无活动才强人或限制活动才强人。再者,转承责任是根据法则的划定,由责任主体为活动主体的活动担当,而我国法则并未划定卖方与承运人之间的此种责任。
(二)若何诉权让渡?
如果买方不能根据生意条约诉卖方,只能据提单诉承运人,那么,买方可否将对承运人的诉权让渡给卖方?诉权是当事人双方就其夷易近事法则干系的争议而举行诉讼,实施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夷易近事权益的权益。纯真地举行所谓索赔权或诉权的让渡,是不符合诉讼原理的。并且,让渡诉权也会诱发包讼和揽讼,有损诉讼的合理和苦守。所谓让渡诉权,只能经由历程让渡债务物权法则干系,本领完成。在国际商业和提单运输胶葛中,这种债务物权就表现在提单当中。因此,要想让卖方获得对承运人的诉权(违约或侵权之诉),买方非将提单让渡卖方别无他途。
可否以为,在收货人无权凭商业条约向卖方索赔,而卖方出于各种思量予以赔付的情况下,托运人经由历程债务让与,从收货人受让了收货人对承运人所享有的债务,则托运人有权起诉承运人?但是,因为卖方的赔付是没有法则和条约根据的,因此,收货人向托运人让与对承运人的债务,其合法性也颇值猜疑。再者,在债务让与,债务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务让与达成满意;须经债务人赞同,或关照债务人。本案中,仅仅卖方向买方举行融通赔付活动自己难说便是债务让与的满意。况且,提单或其证明之外的债务的让与,非经关照债务人或经债务人赞同不得生效,从而,受让人也不该获得以债务为基础的诉权。不然,会使承运人无端接受统领法院、诉讼地点的年夜概变动带来的未便。
五、五矿公司对海通公司有无诉权--提单与航次租船条约?
本案中,五矿公司与海通公司之间还存在航次租船条约干系,并且,通俗地,五矿公司应向航次租船的出租人海通公司而非提单签发人万通公司支付运费,五矿公司可否基于航次租船条约起诉海通公司?
理论中,出租人通俗应在卸货港将货色交给承租人(收货人),让其将货色提走。租约中如无相反的划定,出租人应对其保管和顾问货色的过失落而惹起的货色破坏承当补偿责任。可是,如果承租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色,而答应租人的要求,船长签发的是出租人的提单,则处理出租人与与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争议的仍以提单为限,虽然出租人有向承租人追偿其凌驾租船条约责任的权益。并且,本案中,货色实由万通公司保管和顾问。因此,海通公司不该对货色的毁损灭失落承当责任,从而,五矿公司对其无诉权。
六、小结。
笔者以为,本案中,五矿公司似本无需向丰田公司通融补偿(即便补偿,也可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从而也就不该发作五矿公司向他人索赔的题目。即便设想另外的案情,丰田公司可以选择向五矿公司索赔,五矿公司赔付后,只要从丰田公司受让提单,本领向条约承运人和理想承运人索赔(索赔额不该包括五矿公司因其与丰田公司的下一生意条约未能顺遂实施而发作的丧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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