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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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2005年10月20日国税函[2005]98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本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前提界定的叨教》(浙国税外[2005]48号)和《范例性文件转送函》(浙税复规转字[2005]第02号)收悉。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的本国投资者享用再投资退税有关题目批复如下: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洋商投资企业和本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所述再投资是指,本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本钱企业或别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本企业或别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书籍钱,大概投资举行别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根据条约或协议划定,这些再投资需要分期、分阶段举行的,可区分以下情况确定能否给以退税:
一、本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举行再投资请求被国家有关部分赞同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完成的,在理想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依照划定给以再投资退税。
二、本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举行再投资请求被国家有关部分赞同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完成大概部分尚未完成的,即答应用今后年度完成的利润举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书籍钱,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书籍钱,大概作为本钱投资创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作时,不得享用再投资退税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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