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洋汇管理条例
0 ihunter 2010/06
中外洋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外汇管理,连结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夷易近经济康健生长,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分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构造),依法实施外汇管理职责,担当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默示的可以用作国际了债的付脱手腕和资产:
㈠本外货泉,包括纸币、铸币;
㈡外币支付凭据,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据、邮政储备凭据等;
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㈣分外提款权、欧洲货泉单元;
㈤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团体、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大概运营活动,合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常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报告轨制。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元和团体,必需举行国际收支统计报告。
第七条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境内,克制外币流畅,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八条任何单元和团体都有权揭破、揭破违背外汇管理的活动和活动.对揭破、揭破大概帮助查处违背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元和团体,由外汇管理构造给以嘉奖,并担当失密。第二章常常项目外汇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常常项目外汇收进必需调回境内,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划定将外汇擅自寄存在境外。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常常项目外汇收进,该当依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划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大概经赞同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的常常项目用汇,该当依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划定,持有效凭据和商业票据向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该当依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划定办理核销。第十三条属于团体全部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进银行大概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团体的外汇储备存款,实施存款自愿、取款自在、存款有息、为储户失密的准绳。
第十四条团体因私用汇,在划定限额以内购汇。跨越划定限额的团体因私用汇,该当向外汇管理构造提出请求,外汇管理构造以为其请求失实的,可以购汇。团体携带外汇收支境,该当向海关办理报告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跨越划定限额的,还该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团体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发作的收益,可以持划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大概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栖身在境内的中国平正易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据、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构造赞同,不得携带大概邮寄出境。
第十七条驻华机谈判来华人员的合法人夷易近币收进,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八条驻华机谈判来华人员由境外汇进大概携带进境的外汇,可以自行留存,可以存进银行大概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据汇出大概携带出境。
第三章本钱项目外汇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的本钱项目外汇收进,除国务院另有划定外,该当调回境内。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的本钱项目外汇收进,该当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构造赞同。
第二十一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分请求前,由外汇管理构造检察其外汇资金来源;经赞同后,依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划定办理有关资金汇脱手。
第二十二条借用外洋存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分、国务院外汇管理部分赞同的金融机谈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洋存款,该当报外汇管理构造存案。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刊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分赞同,并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供给对外包管,只能由符合国家划定前提的金融机谈判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构造赞同。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内债实施登记轨制。境内机构该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内债统计监测的划定办理内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分担当全国的内债统计与监测,并活期公布内债情况。
第二十六条依法停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划定举行清理、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全部的人夷易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大概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全部的外汇,该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营业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运营外汇营业须经外汇管理构造赞同,支付运营外汇营业允许证。未经外汇管理构造赞同,任何单元和团体不得运营外汇营业。经赞同运营外汇营业的金融机构,运营外汇营业不得凌驾赞同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运营外汇营业的金融机构该当依照国家有关划定为客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营业。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运营外汇营业,该当依照国家有关划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服从外汇资产欠债比例管理的划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第三十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营业所需的人夷易近币资金,该当利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施比例幅度管理,详细幅度由中国人夷易近银行根据理想情况审定。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运营外汇营业,该当按受外汇管理构造的查抄、监视。运营外汇营业的金融机构该当向外汇管理构造报送外汇资产欠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政管帐报表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停止运营外汇营业,该当向外汇管理构造提出请求。金融机构经赞同停止运营外汇营业的,该当依法举行外汇债务、债务的清理,并缴销运营外汇营业允许证。
第五章人夷易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第三十三条人夷易近币汇率实施以市场供求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轨制。中国人夷易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组成的价钱,公布人夷易近币对重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四条外汇市场生意该当依照公开、平正、合理和诚实声誉的准绳。
第三十五条外汇市场生意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分划定和调解。
第三十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和运营外汇营业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生意者。汇指定银行和运营外汇营业的其他金融机构,该当根据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划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生意价钱,办理外汇生意营业。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分依法监视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常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夷易近银行根据货泉政策的要乞降外汇市场的转变,依法对外汇市场举行调控。第六章法则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逃汇活动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构造责令期限调回外汇,逼迫收兑,并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背国家划定,私即将外汇寄存在境外的;
㈡不依照国家划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㈢违背国家划定将外汇汇出大概携带出境的;
㈣未经外汇管理构造赞同,私即将外币存款凭据、外币有价证券携带大概邮寄出境的;
㈤其他逃汇活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不法套汇活动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构造给以告诫,逼迫收兑,并处不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背国家划定,私即将外汇寄存在境外的;
㈡不依照国家划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㈢违背国家划定将外汇汇出大概携带出境的;
㈣未经外汇管理构造赞同,私即将外币存款凭据、外币有价证券携带大概邮寄出境的;
㈤不法套汇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一条未经外汇管理构造赞同,私走运营外汇营业的,由外汇管理构造没收守法所得,并予以取缔;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营外汇营业的金融机构擅自凌驾赞同的范围运营外汇营业的,由外汇管理构造责令改正,有守法所得的,没收守法所得,并处守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守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要大概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构造责令拾掇整顿大概撤消运营外汇营业允许证;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外汇指定银行未依照国家划定办理结汇、售汇营业的,由外汇管理构造责令改正,通报批驳,没收守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要的,防止其办理结汇、售汇营业。
第四十三条运营外汇营业的金融机构违背人夷易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存款利率管理大概外汇生意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构造责令改正,通报批驳,有守法所得的,没收守法所得并处守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守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要的,由外汇管理构造责令拾掇整顿大概撤消运营外汇营业允许证。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有下列违背内债管理活动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构造给以告诫,通报批驳,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㈡违背国家有关划定,擅自在境外刊行外币债券的;
㈢违背国家有关划定,擅自供给对外包管的;
㈣有违背内债管理的其他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境内机构有下列不法利用外汇活动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构造责令改正,逼迫收兑,没收守法所得;并处守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㈡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㈢擅自窜改外汇用途的;
㈣不法利用外汇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六条擅自生意外汇、变相生意外汇大概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构造给以告诫,逼迫收兑,没收守法所得,并处守法外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背外汇帐户管理划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出借、串用、让渡外汇帐户的,大概擅自窜改外汇帐户利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构造责令改正,打消外汇帐户,通报,批驳,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境内机构违背外汇核销管理划定,伪造、涂改、出借、让渡大概频频利用收支口核销单证的,大概未按划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构造给以告诫,通报批驳,没收守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运营外汇营业的金融机构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划定的,由外汇管理构造责令改正,通报批驳,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构造的责罚决议不平的,可以自收到责罚决议关照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构造请求复议;上一级外汇管理构造该当自收到复议请求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经由议定议。当事人对复经由议定议仍不平的,可以依法向人夷易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境内机构违背外汇管理划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以责罚外,对直接担当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当给以规律嘉奖;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㈠"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境内的企奇不雅观单元、国家构造、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㈡"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构造赞同运营结汇和售汇营业的银行。
㈢"团体"是指中国平正易近和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境内住满1年的本国人。
㈣"驻华机构"是指本国驻华交际机构、领事机构、国际构造驻华代表机构、本国驻华商务机谈判外洋官方构造驻华营业机构等。
㈤"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进境的本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义务的本国人以及本国留门生等。
㈥"常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常常发作的生意项目,包括商业收支、劳务收支、双方面转移等。
㈧"本钱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本钱输入和输进所发作的资产与欠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种存款、证券投资等。第五十三条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分另行拟定。
第五十四条疆域商业和边夷易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分根据本条例划定的准绳另行拟定。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洋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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