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在中国进口家禽肉的卫生尺度
第一条:出口国在过往3年间未发作过高致病性禽流感(H PAI)。但如经韩国农林部官员认定,出口国海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 PA I)的控制步伐正得以有效实施,则可将该刻日定为6个月。
第二条:在以家禽饲养场为中央、半径10公里的范围内,过往两个月间须未发作过新城疫(VVND)。
第三条:家禽饲养场在过往12个月未发作过禽霍乱、雏白立禽伤冷、法氏囊并马立克氏并鸭病毒性肝炎(仅限于鸭肉)、鸭病毒性肠炎(仅限于鸭肉)、新城疫(LENTOGENICND)及其他重要家禽熏染病,且从中未离散出梵衲氏菌噬菌体(4型)。
第四条:出口国政府每年需向韩国政府通报本国实施的重要家禽熏染病防疫计划及实施功效,并于每月以英文形式向韩国政府通报出口国海内家禽熏染病的发作情况。如果出口国发作禽流感、嗜内脏速发型新城疫及其他重要家禽熏染病或类似疾病,须立刻向韩国政府通报。发作禽流感时,还须在防止出口的同时,向韩国政府通报需要的事变;如要规复出口,须事前与韩国政府协商。
第五条:出口国政府须对希看向韩国出口家禽肉的海内功课场(屠宰尝加工场、保管场)实施卫生查抄,并向韩国政府通报合格的功课常家禽的宰杀、朋分、加工、包装及保管的功课场,须是中方通报的经韩国政府实地查抄或其他体例供认的功课常
第六条:被供认向韩国出口的功课场,不得从克制向韩国出口的国家进口或运营路过此类国家的家禽和肉类。
第七条:禽肉须出自出口国政府兽医官员经实施活体或解剖检疫,功效为康健的家禽。同时在包装物和包装上,须印有经无害于公家康健的体例处理过的合格标记。这一合格标记须事前向韩国政府通报。
第八条:出口家禽肉中,招致危害公家康健的残留物(抗生素、分解抗菌素、农药、激素制剂、重金属及放射性物质等)不得跨越允许尺度(依照韩国政府的有关划定),不得被梵衲氏菌(4型)污染,不得举行影响家禽肉构造或特征的离子化放射线或紫外线处理,并不得投放软肉素等身分。
第九条:用于包装出口家禽肉的包装纸须由出口国政府供认的、于人体无害的、不形成情况污染的材料制成。
第十条:出口国政府每年必需以英文版本形式向韩国政府提交有关残留物查抄的机构、办法步伐、人员、查抄体例、查抄计划、查抄实绩、残留理睬尺度、家禽用、动物用医药品及杀虫剂等销售实绩的详细材料。
第十一条:出口家禽肉须将头、爪、胃、肺、食道、气管等剔除,且不得划破胴体。
第十二条:出口家禽肉在运抵韩国的历程中,不得经由韩国不理睬进口家禽肉的地区,不得被熏染性家禽病的病原体污染,须没有腐烂、蜕变等无害于公家康健的题目,并需平安运输。
第十三条:出口国政府(兽医官)须以英文形式签发详细记实以下各款的出口检疫证书:
1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落第九条所划定的事变;
2.品名、包装形状、包装数量及毛重(N/W);
3.屠宰尝加工尝保管场的称呼、地点及供认号码;
4.肢肉:屠宰时候;精肉:屠宰时候、加工时候
5.集装箱号码及集装箱上贴附的封箱号码;
6.船(飞机)名、装运日期及装船港;
7.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地点、姓名及公司称呼;
8.检疫证书签发日期、签发地、签发人职务及姓名、签名。
第十四条:韩国政府兽医政府有权对向韩国出口家禽肉的肉类功课场举行实地卫生查抄,如卫生查抄功效不合格,则克制该功课场临盆的肉类向韩国出口。
第十五条:韩国政府兽医政府在对出口家禽肉的检疫中,如发明有与韩国政府的进口卫生前提不符的事变,以及经禽流感细密查抄,功效发明有禽流感血清型(H PAI)时,可退回或烧毁该批家禽肉,并可停止该批家禽肉临盆功课场向韩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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