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范例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消耗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色退(免)税划定,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色,除另有划定者外,可在货色报关出口并在财政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据报送地点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构造)赞同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耗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商业运营者、没有出口运营资历委托出口的临盆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商业运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大概其他执业手续,做生意务部及其授权单元付与出口运营资历的从事对外商业运营活动的法人、其他构造大概团体。其中,团体(包括本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一般工商户、团体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划定可以请求出口货色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色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体例,按国家有关划定实施。
第四条税务构造该当依照办理出口货色退(免)税的法式,根据义务需要,设置出口货色退(免)税认定管理、报告受理、初审、复审、盘问拜访、审批、退库和调库等响应义务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需依照岗位监视制约机制。
第二章 出口货色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五条对外商业运营者按《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和商务部《对外商业运营者存案登记办法》的划定办理存案登记后,没有出口运营资历的临盆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色(含视同自产产物,下同),应分别在存案登记、代庖署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填写《出口货色退(免)税认定表》,到地点地税务构造办理出口货色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色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划定实施。
第六条已办理出口货色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作转变的,须自有关管理构造赞同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相旁证件向税务构造请求办理出口货色退(免)税认定变动手续。
第七条出口商发作终结、停业、打消以及其他依法应停止出口货色退(免)税事变的,应持相旁证件、材料向税务构造办理出口货色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请求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构造应先结清其出口货色退(免)税款,再按划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出口货色退(免)税报告及受理
第八条出口商应在划定刻日内,收齐出口货色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利用国家税务总局供认的出口货色退(免)税电子报告系统生成电子报告数据,照实填写出口货色退(免)税报告表,向税务构造报告办理出口货色退(免)税手续。逾期报告的,除另有划定者外,税务构造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色的退(免)税报告,该补税的应按有关划定补纳税款。
第九条出口商报告出口货色退(免)税时,税务构造应及时予以接受并举行初审。经开端考核,出口商报送的报告材料、电子报告数据及纸质凭据完全的,税务构造受理该笔出口货色退(免)税报告。出口商报送的报告材料或纸质凭据不完全的,除另有划定者外,税务构造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色的退(免)税报告,并要立刻向出口商提出改正、弥补材料、凭据的要求。
税务构造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色退(免)税报告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色退(免)税报告情况举行登记。
第十条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色退(免)税报告材料及纸质凭据完全的,除另有划定者外,在划定报告刻日结束前,税务构造不得以无相干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查对不符等缘故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色退(免)税报告。
第四章 出口货色退(免)税考核、审批
第十一条税务构造该当利用国家税务总局供认的出口货色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依照有关划定举行出口货色退(免)税考核、审批,不得随意变动出口货色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考核设置装备摆设、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领受的有关电子信息。
第十二条税务构造受理出口商出口货色退(免)税报告后,应在划定的时候内,对报告凭据、材料的合法性、准确性举行检察,并核实报告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干系。根据出口商报告的出口货色退(免)税凭据、材料的不合情况,税务构造该当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报告出口货色退(免)税的报表品种、内容及印章能否完全、准确。
(二)报告出口货色退(免)税供给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色退(免)税报告表能否同等。
(三)报告出口货色退(免)税的凭据能否有效,与出口货色退(免)税报告表明细内容能否同等等。重点考核的凭据有:
1.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出口货色报关单必需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公用”字样的原件(另有划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重要内容应与报辞职(免)税的报表同等。
2.代庖署理出口证明。代庖署理出口货色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称呼、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上内容相婚配并与报辞职(免)税的报表同等。
3.增值税公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公用发票(抵扣联)必需印章完全,没有涂改。增值税公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重要内容应与报辞职(免)税的报表婚配。 4.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称呼该当与对应的出口货色报关单上注明的赞同文号、离岸价、出口商称呼婚配。
5.消耗税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消耗税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各栏目标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同等;纳税构造、国库(银行)印章必需完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在对报告的出口货色退(免)税凭据、材料举行人工考核后,税务构造该当利用出口货色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举行计算机考核,将出口商报告出口货色退(免)税供给的电子数据、凭据、材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分通报的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庖署理出口证明、增值税公用发票、消耗税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举行查对。考核、查对重点是: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能否与电子信息查对符合;
(二)代庖署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庖署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能否与电子信息查对符合;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能否与电子信息查对符合;
(四)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报告出口退(免)税的货色能否属于可退税货色,报告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能否同等。
(五)增值税公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公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名、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能否与增值税公用发票电子信息查对符合。
在查对增值税公用发票时应利用增值税公用发票考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公用发票考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构造可先利用增值税公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需及时用相干考核、协查信息举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消耗税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消耗税税收(出口货色公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能否与电子信息查对符合。
第十四条税务构造在考核中,发明的不符合划定的报告凭据、材料,税务构造应关照出口商举行调解或从头报告;对在计算机考核中发明的疑点,该当严酷依照有关划定处理;对出口商报告的出口货色退(免)税凭据、材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对出口商报告的出口货色退(免)税凭据、材料无电子信息或查对不符的,应及时依照划定举行核对。
(二)凡对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据有疑问的,应向相干部分发函核实。
(三)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公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分提出请求,经由历程税务系统增值税公用发票协查系统举行核对;
(四)对出口商报告出口货色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运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构造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划定举行发函盘问拜访,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分提出请求,由税务稽查部分按有关划定举行盘问拜访,并根据回函或盘问拜访情况举行处理。
第十五条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干出口货色退(免)税证明的请求,税务构造经考核符合有关划定的,应及时出具相旁证明。
第十六条出口货色退(免)税该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构造根据考核功效依照有关划定举行审批。
税务构造在审批后该当依照有关划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第五章 出口货色退(免)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税务构造对出口货色退(免)税有关政策、划定应及时予以通知布告,并增强对出口商的宣传教诲和培训义务。
第十八条税务构造应做好出口货色退(免)税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申明、上报义务。税务构造必需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第十九条税务构造碰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色的退(免)税款:
(一)出口商发作终结、停业、打消以及其他依法应停止出口退(免)税事变的,大概注销出口货色退(免)税认定的。
(二)出口商违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防止一定刻日出口退税权的。
第二十条税务构造应建立出口货色退(免)税评价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色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作。
第二十一条税务构造应依照划定,做好出口货色退(免)税电子数据的领受、利用和管理义务,包管出口货色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平安,活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置装备摆设维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税务构造应建立出口货色退(免)税凭据、材料的档案管理轨制。出口货色退(免)税凭据、材料该当留存10年。可是,法则、行政法规另有划定的除外。详细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拟定。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出口商有下列活动之一的,税务构造应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划定予以责罚:
(一)未按划定办理出口货色退(免)税认定、变动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二)未按划定设置、利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色退(免)税帐簿、凭据、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出口商拒尽税务构造查抄或拒尽供给有关出口货色退(免)税帐簿、凭据、材料的,税务构造应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划定予以责罚。
第二十五条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构造该当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划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赞同,可以防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防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庖署理出口的货色,同等不予办理退(免)税。
第二十六条出口商违背划定需接纳税收保全步伐和税收逼迫实施步伐的,税务构造应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划定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变,按《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则、行政法规的有关划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担当注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划定与本办法不合等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篇:
人夷易近币升值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下篇:
商务部通知布告2005年第53号关于在三氯甲烷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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