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通知布告2005年第55号 2005年非公营商业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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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公布单元】商务部
【公布文号】商务部通知布告2005年第55号
【公布日期】2005-09-02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货色收支口管理条例》的有关划定,现就2005年非公营商业原油、制品油进口理睬量调解事件通知布告如下:
一、2005年非公营商业原油、制品油进口理睬量持有者,应在2005年9月15日前,将估计年底前未利用完的非公营商业原油、制品油进口理睬量交还商务部授权的重要产业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管理机构);2005年年底前未利用完的且未交还的,进口管理机构可以在2006年度扣减其响应数量。别的,对估计2005年底未用完的非公营商业原油、制品油进口理睬量可请求转至2006年3月31日前利用。
二、进口管理机构应按本通知布告要求将调解事变关照有关非公营商业原油、制品油进口理睬量持有者,并在2005年9月15日前将交还的未利用完理睬量及结转请求情况汇总后报我部,我部将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交还的理睬量从头分派。
商务部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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