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业条约
出口条约
卖方:____
条约号码:____
买方:____
双方赞同按下列条目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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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色称呼、规格、包装及唛头 │ (2)数量 │ (3)单价 │(4)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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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年夜 │卖方有权在3百分以内│上述价钱内包括给买方佣
捆500~1000千克 │多装或少装 │金 百分按FOB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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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装运刻日:
(6)装运口岸:
(7)目标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前提:买方应经由历程生意双方赞同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
不可打消的、可让渡和可朋分的、理睬分批装运和转船的声誉证。该声誉证凭装运
票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声誉证必需在__前开出。声誉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票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给已装船洁净提单、发票,装箱单/分量
单:如果本条约按CIF前提,应再供给可让渡的保险单或保险凭据。
(11)装运前提: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理睬分批装运并理睬转船。
2)卖方于货色装船后,应将条约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
关照买方。
(12)质量和数量/分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标口岸后,买方如发明货色
质量及/或数量/分量与条约划定不符,隶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
买方可以凭双方赞同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质量异议须于货
到目标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分量异议须于货到目标口岸之日起15天
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回答买方。
(13)人力不可顺从:因为人力不可顺从事变,使卖方不能在本条约规活期
限内交货大概不能交货,卖方不担当任。但卖方必需立刻以电报关照买方。如买方
提出要求,卖方应以登记函向买方供给由中国国际商业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
的事变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实施本条约或与本条约有关事变所发作的统统争论,应由
双方经由历程敌对体例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获得协议时,则在原告国家根据原告国家仲
裁机构的仲裁法式划定例则举行仲裁。仲讯断议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划一的束缚力,
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议外,均由败诉一方承当。
(15)备注:
卖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买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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