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条约书(5)(易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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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易货)外贸条约书
条约
条约号:
年 月 日
____(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条约如下:
第一条 条约工具
根据一九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互助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
交货前提下售方售出,购方购进货色。其数量、品种、价钱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
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条约不可朋分的部分。
条约总金额为____。
第二条 价钱
本条约所售出货色的价钱以瑞士法朗计算,此项价钱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
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 质量
按本条约所售出货色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家尺度或原苏联国家尺度,
并符合本条约附件所划定的技能前提;凭样交货的商品质量应符合双方所确认的
样品。
商质量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条约附件划定的刻日内发货。在征得购方赞同的情况下,售方有权
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早交货。
第五条 标记
每个货箱均使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下面,背面和左面)用英、俄两种文
字誊写以下标记:条约号,收货人,箱号,毛重,毛重。
第六条 支付
本条约所供给的货色之价款,由购方依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疆域
商业支付协议书所划定的办法及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
中邦交货的共同前提”以瑞士法朗凭下列票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正本1份
3.明细单3份
4.质量证明书1份
第七条 包管和索赔
卖方在供给的商品投进利用之后12个月内包管商质量量,但不跨越供货之日
起18个月。
对货色质量的异议应在发明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包管期发明缺陷,提赔
日期不能迟于包管期结束30天。
如商品在包管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拂拭缺陷或更换出缺陷的部分并承当
费用。
第八条 发货关照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关照有关货色自临盆厂发运的情况,并
注明发运日期,条约号,策划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 仲裁
由本条约所发作或与本条约有关的统统胶葛,应尽年夜概经由历程双方闲谈处理。如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原告国对外商业仲裁构造审理,中方国家对外商业仲裁
为中国对外商业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目
双方任何一方发作不可抗力情况(如火警、天然灾害、战役、各种军事办法、
封锁、克制收支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别的情况),使本条约全部或部分义务
无法实施时,实施本条约义务的刻日可响应推延,在此期间条约义务仍旧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继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关照另一方免去继承实施合
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年夜概的丧失落。
无法实施本条约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作和结束及影响条约义务虚行情况
立刻关照对方。
不可抗力发作和继续的时候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别的前提
本条约未尽事件,双方均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
中邦交货共同前提”办理。
本条约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笔墨书就,两种笔墨具有划一效能。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点
售方称呼:
地点:
电报登记:
购方称呼:
地点:
电报登记:
第十三条 运输地点
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 到站:
售方签字: 购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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