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代庖署理条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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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独家代庖署理协议书
本协议于19__年__月__日签订。
甲方:美国,纽约,ABC商业无限公司;
乙方:日本,东京,DEF公司,甲方指定的合法代庖署理人。
协议条目如下:
1.甲方(简称公司)付与乙方(简称代庖署理人)在日本东京经销陀螺仪的独家
代庖署理权,自本协议签字日起3年为期。
2.代庖署理人包管勉力实施其向公司之订货,非经公司赞同,代庖署理人不得违背公
司关于装运订货的任何指令。
3.本协议实施期间,代庖署理人将收取佣金:
订单额少于______美元,按___%收佣;
订单额跨越______美元,按___%收佣。
4.代庖署理人供给的发票金额,包括佣金和除邮寄、小额杂费以外的开支,公司
将开具不可打消跟单声誉证予以支付。
5.任何一方提早3个月用登记信书面关照对方或任一方在任何时候违背本协
议任何一款,无须关照,本协议即告停止。
协议双方于上述时候签字盖章为证。
ABC商业无限公司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EF公司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独家代庖署理是委托人根据独家代庖署理协议,在一活期间,在一定地区内给以代庖署理商
代销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并按销售额的比例付给佣金,这种商业体例,称独家代庖署理。
委托人与代庖署理商的干系,是委托代庖署理干系,不是生意干系。委托人自负盈亏,
自担危害并不得再向该地区其他客户直接推销该项产物。代庖署理商则以委托人身份与
卖主卡脖子生意,并以委托人名义或由委托人与卖主签订生意条约。在协议实施期间
内代庖署理人应完成最低销售额并勉力开发市场以完成协议划定的独家代庖署理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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