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商业总协议有关条目
0 ihunter 2010/06
关税与商业总协议有关条目
第6条反推销税和反津贴税
1.各缔约方认识到,用推销的手腕将一国产物以低于正常代价的办法引进另一国的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方国土内一已建立的产业形成本性损害或本性损害要挟,或本性阻碍一海内产业的新建,则推销应予以非难。就本条而言,如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一产物的价钱符合下列前提,则被视为以低于其正常代价的价钱进进一进口国的商业
(a)低于正常商业历程中在出口国中供海内消耗时的可比价钱,或
(b)如无此种海内价钱,则低于
(i)正常商业历程中同类产物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钱或
(ii)该产物在原产国的临盆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成本和利润。
但应得当思量每种情况下销售条目和前提的差异、纳税的差异以及影响价钱可比性的其他差异。
2.为抵消或防止推销,一缔约方可对推销产物征收数额不跨越此类产物推销幅度的反推销税。就本条而言,推销幅度为依照第1款的划定所确定的差价。
3.在任何缔约方国土的任何产物进口至另一缔约方国土时所征收的反津贴税,金额不得跨越对此种产物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制造、临盆或出口时所直接或直接给以的津贴或津贴的估计金额,包括对一特定产物的运输所给以的任何特别津贴。“反津贴税”一词应了解为目标为抵消对制造、临盆或出口所直接或直接给以的任何津贴或津贴而征收的一种分外税。
4.在任何缔约方国土的产物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国土时,不得因为此类产物被免去在原产国或出口国供消耗的同类产物所承当的税费或因为退还此类税费而征收反推销或反津贴税。
5.在任何缔约方国土的产物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国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推销税和反津贴税以补偿推销或出口津贴所形成的相通情况。
6.(a)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国土的进口产物征收反推销税或反津贴税(视情况而定),除非其确定推销或津贴的结果会对海内一已建产业形成本性损害或本性损害要挟,或本性阻碍一海内产业的建立。
(b)缔约方全体可豁免本款(a)项的要求,从而理睬一缔约方对任何产物的进口征收反津贴税或反推销税,以抵消对向进口缔约方国土出口有关产物的缔约方国土内一产业形成本性损害或本性损害要挟的推销或津贴。如缔约方全体以为津贴正在对向进口缔约方国土出口有关产物的缔约方国土内一产业形成本性损害或本性损害要挟,则可豁免本款(a)项的要求,以理睬征收反津贴税。
(c)但在拖延将会形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例外情况下,一缔约方为本款(b)项所指的目标,可在未经缔约方全体事前赞同的情况下征收反津贴税;可是此办法应立刻陈说缔约方全体,如缔约方全体未予赞同,则该反津贴税应敏捷打消。
7.关于不受出口价钱影响的、为稳定初级商品的海内价钱或海内临盆者利润的轨制,偶尔虽会使供出口商品的销售价钱低于向海内市场中同类产物的购买者收取的可比价钱,但如对该有关商品有本性利害干系的各缔约方之间做生意量后确定下列前提,则仍应被视为不组成属本条第6款范围内的本性损害:
(a)该轨制也使供出口商品的销售价钱高于向海内市场中同类产物的购买者收取的可比价钱,且
(b)因为有效临盆调理或其他缘故原因,该轨制的实施并未过分安慰出口或重要损害其他缔约方的长处。
第16条津贴
A节通俗津贴
1.如任何缔约方给以或维持任何津贴,包括任何形式的收进或价钱支撑,以直接或直接增加自其国土出口的任何产物或淘汰向其国土进口的任何产物的体例实施,则该缔约方应将该津贴的范围和性质、该津贴对自其国土出口、向其国土进口的受影响产物的数量所发作的估计影响以及使该津贴成为需要的情况向缔约方全体作出版面关照。在确定任何此类津贴对其他任何缔约方的长处形成或要挟形成重要损害的任何情况下,应恳求,给以有关津贴的缔约方应与其他有关缔约方或缔约方全了解商限制该津贴的年夜概性。
B节对出口津贴的附加划定
2.各缔约方认识到,一缔约方对任何产物的出口所给以的津贴,年夜概对其他进口和出口缔约方形成无害影响,年夜概对它们的正常商业长处形成不得当的烦扰,并可阻碍本协议目标的完成。
3.因此,缔约方应追求防止对初级产物的出口利用津贴。可是,如一缔约方直接或直接地给以任何形式的津贴,并以增加自其国土出口的任何初级产物的形式实施,则该津贴的实施不得使该缔约方在该产物的世界出口商业中据有不平正的份额,同时应思量前一代表期内该缔约方在该产物商业中所占份额及年夜概已经影响或正在影响该产物商业的特别身分。
4.别的,自1958年1月1日或厥后年夜概的尽早日期起,缔约方应防止对除初级产物外的任何产物的出口直接或直接地给以任何形式的津贴,此种津贴可使此种产物的出口价钱低于向海内市场同类产物购买者收取的可比价钱。在1957年12月31日之前,任何缔约方不得经由历程接纳新的津贴或扩显现有津贴范围,使任何此类津贴的范围跨越1955年1月1日实施的范围。
5.缔约方全体应常常审议本条划定的运用情况,以期根据理想履历检察其有效性,促进本协议目标的完成,并防止重要损害缔约方的商业或长处的津贴。
第19条对某些产物进口的紧急步伐
1. (a)如因不能预见的情况和一缔约方在本协议项下承当包括关税减让在内义务的影响,进口至该缔约方国土的产物数量增加如斯之年夜且情况如斯重要,乃至对该国土内同类产物或直接竞争产物的海内临盆者形成重要损害或重要损害要挟,则该缔约方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所必需的限制和时候内,对该产物全部或部分中断义务或打消或点窜减让。
(b)如属一优惠减让工具的任何产物,在本款(a)项所列情况下进口至一缔约方国土,对现在接受或已经接受此优惠的一缔约方国土内同类产物或直接竞争产物的海内临盆者形成重要损害或重要损害要挟,如该另一缔约方提出恳求,则进口缔约方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所必需的限制和时候内,对该产物全部或部分中断义务或打消或点窜减让。
2.在任何缔约方根据本条第1款的划定接纳办法之前,应尽年夜概提早书面关照缔约方全体,并应给以缔约方全体和对有关产物的有本性利害干系的出口缔约方就拟议的办法举行商量的机遇。如就关于优惠的减让作出关照,则关照应列明恳求接纳办法的缔约方称呼。在拖延会形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不经事前商量而临时接纳本条第1款划定的办法,但前提是在接纳该办法后应立刻举行商量。
3.(a)如有利害干系的缔约方之间未能就该办法达成协议,则发起接纳或继承接纳该办法的缔约方仍旧有权如许做,且如果接纳或继承接纳该办法,则受影响的缔约方有权在不迟于该办法接纳后90天,在缔约方全体收到有关中断义务的关照起30天期满后,对接纳该办法的缔约方的商业,或在本条第1款(b)项设想的情况下,对恳求接纳此项办法的缔约方的商业,中断实施本协议项下与上述影响本性相称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只需缔约方全体对此不持异议。
(b)虽然有本款(a)项的划定,可是在未经事前商量而根据本条第2款接纳办法并对一缔约方国土内受该办法影响的产物的海内临盆者形成损害或要挟形成重要损害,则该缔约方在拖延会形成难于补救的损害的情况下,有权在接纳步伐后和整个商量期间,中断防止或补救损害所必需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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