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国出口声誉保险公司关于使用出口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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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法规号:商贸发[2005]332号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速培养自立世界名牌精神,贯彻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搀扶出口名牌生长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5]124号),加速培养自立出口名牌,窜改外贸增加体例,完成对外商业可继续生长,商务部、中国出口声誉保险公司现就使用出口声誉保险搀扶出口名牌生长的有关事件关照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分和中国出口声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和谐机制,及时相同情况,了解企业需求,钻研使用出口声誉保险搀扶出口名牌生长的详细步伐。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分要共同外埠中国信保营业机构宣传出口声誉保险的政策性功用,鼓励列进“商务部重点培养和生长的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名牌出口企业)使用出口声誉保险开辟国际市场,展开国际化运营。
三、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为辖区内的名牌出口企业拟定专项效力计划、举行有针对性的搀扶,并及时向外埠商务主管部分通报有关情况。
四、名牌出口企业投保出口声誉保险的,中国信保根据企业投保年限付与其“重点培养客户”或“关键客户”资历,享用全部相干支撑政策。
五、中国信保以外洋投资保险、外派劳务保险等新产物为名牌出口企业在外洋设立研发中央、临盆基地和营销搜集供给优惠效力。
六、中国信保优先为名牌出口企业供给国家危害陈说、行业申明陈说、危害管理发起书等各项增值效力,得当增加免费或优惠供给资信盘问拜访陈说的数量,优先安排“信保通”网上营业操作及效力系统。
七、中国信保积极开发新产物,摸索在产物创意与研发、品牌营销与推行、专利获得与保护等关键为名牌出口企业供给声誉保险支撑的新形式。
八、对名牌出口企业的特征化需求,采劝特事特办,随报随议”的体例只管即便予以满意。
请各单元担当贯彻落实本关照精神。实施中如有题目,请及时向商务部(外贸司)和中国信保(营业生长部)反应。
特此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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