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体例—我国对加工装配商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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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A.条约报批
对外加工装共同同,须经对外经济商业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大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部分、或由它们授权的构造审批 。 报批时应填写"加工装配商业报告表一式四份,井附条约正本。
B.海关登记存案
自条约赞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赞同文件和条约正本,如有需要,应随附料、件和设置装备摆设清单。 经考核后,由海关核发"对外加工装配收支口货色登记手册",其收支口货色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对没有办理"登记注册"的单元,其收支口货色,海关不于放行。
C.收支口货色的羁系
料件、设置装备摆设和制品收支口时,有关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应填写收支口货色公用报关单一式四份和**、装箱单等有关单证,以及"登记手册"向收支口地海关报告。海关接受报告后,经检验供认后放行。加工装配商业进口的料件,属海关保税货色。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制品出口之日止,应接受海关羁系,有关单元必需将进口料件的利用和加工制品出口的情况列进海关供认的专门账册,海关有权随时查抄。
D.核销
加工装共同同实施完成之后,有关单元应于末了一批制品出 口之日起一个月内,?quot;登记手册"和收支口货色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对剩余的料件,根据不合情况予以征、免税。
若进口料、件或制品因各种缘故原因转为内销,必需经原审批构造赞同和海关批准,并按通俗舶来品色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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