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划定(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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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范例结汇、售汇及付汇活动,完成人夷易近币在常常项刻下可兑换,特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运营外汇营业的银行该当依照本划定和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赞同的营业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营业。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进,除国家另有划定外该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夷易近团体、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该当依照本划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谈判居夷易近团体经由历程运营外汇营业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该当依照《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办法》及有关划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报告
第二章 常常项刻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除本划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制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获得的下列外汇该当结汇:
(一)出口大概先支后收转口货色及其他生意活动收进的外汇。个顶用跟单声誉证/保函和跟单托收体例结算的商业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票据结汇,用汇款体例结算的商业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存款项下国际投标中标收进的外汇;
(三)海关羁系下境内运营免税商品收进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体例)及口岸(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种代庖署理营业供给商品大概效力收进的外汇;
(五)行政、法律构造收进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利用权、著作权、牌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能、商誉等无形资产让渡收进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团体全部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发出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进;
(八)对外索赔收进的外汇、退回的外汇包管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进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进;
(十一)获得《运营外汇营业允许证》的金融机构运营外汇营业的净收进;
(十二)外洋救济、资助及救济收进的外汇;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划定的其他该当结汇的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请求,在运营外汇营业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依照划定办理结汇:
(一)运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供给劳务、技能互助及其他效力营业的公司,在上述营业项目举行历程中收到的营业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庖署理对外大概境外营业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大概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进的投标包管金、如约包管金、先收后支的转口商业收汇、邮电部分办理国际汇兑营业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游社收取的外洋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分办理境外保价运输营业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包管金、典质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进,该当依照划定的时候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八条救济、资助及救济条约划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赞同前方可留存。
第九条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留存:
(一)本国驻华使领馆、国际构造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居夷易近团体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常常项刻下外汇收进可在外汇局审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留存外汇,凌驾部分该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大概经由历程外汇调度中央卖出。
第十一条跨越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该当向外汇指定银行供给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存案。第十二条本划定第七、八、九、十条理睬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谈判居夷易近团体、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该当依照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划定,到运营外汇营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下列商业及非商业运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体例响应的有效商业票据和所列有效凭据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大概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用跟单声誉证/保函体例结算的商业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条约、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请求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该当供给声誉证结算体例要求的有效商业票据。核销时必需凭正本舶来品色报关单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体例结算的商业进口,持进口条约、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关照书及跟单托收结算体例要求的有效商业票据。核销时必需凭正本舶来品色报关单办理;
(三)用汇款体例结算的商业进口,持进口条约、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舶来品色报关单、正本运输票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运营单元”与进口条约中列明的买方称呼不合等,还该当供给两者间的代庖署理协议;
(四)进口项下不跨越条约总金额的15百分大概虽跨越15百分但未跨越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条约、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一)至(四)项下进口,实施进口配额管理大概特定产物进口管理的货色,还该当供给有关部分签发的允许证大概进口证明;进口实施主动登记制的货色,还该当供给填好的登记表格。
(五)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条约、正本运输费收条和保险费收条;
(六)出口项下不跨越条约总金额2百分的暗佣(暗扣)和5百分的明佣(明扣)大概虽跨越上述比例但未跨越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条约大概佣金协议、结汇水单大概收帐关照;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条约、正本运输费收条和保险费收条;(七)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条约、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八)收支口项下的材料费、技能费、信息费等隶属费用,持进口条约大概出口条约、进口付汇核销单大概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大概免费票据及进口大概出口单元担当人签字的仿单;
(九)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外洋进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八)项划定的有效凭据和有效商业票据;
(十)专利权、著作权、牌号、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条约大概协议;
(十一)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大概收帐关照、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包管金持投标文件,如约包管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条约。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下列商业及非商业运营性对外支付,运营外汇营业的银行凭用户供给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大概兑付,事后核对:
(一)经国务院赞同的免税品公司依照划定范围运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二)夷易近航、海运、铁道部分(机构)支付境本国际联运费、设置装备摆设维修费、站场口岸利用费、燃料供给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效力费用;
(三)夷易近航、海运、铁道等部分(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炊事、津贴津贴;
(四)邮电部分支付国际邮政、电信营业费用。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考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大概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跨越本划定第十三条(四)划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二)跨越本划定第十三条(六)划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三)转口商业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了偿内债利钱;
(五)跨越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龋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了偿境内里资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利钱,持《外汇(转)存款登记证》、借贷条约及债务人的付息关照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大概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第十七条财政预算内的构造、奇不雅观单元和社会团体的非商业非运营性用汇,依照《非商业非运营性外汇财政管理暂行划定》办理。
第十八条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运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据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大概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行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条约、境外机构的支付关照书及主管部分赞同文件;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救济外汇、国际构造会费、加入国际集会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分的赞同文件及有关翰札;(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大概办事机构的创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分赞同设立该机构的赞同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四)国家教委外洋测验和谐机构支付境外的测验费,持对外条约和外洋测验机构的帐单大概结算关照书;
(五)在境外办理牌号、版权注册、请求专利和法则、咨询效力等所需费用,持条约和发票;
(六)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分出国义务批件。
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运营性用汇,由外汇局考核其真实性今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大概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九条居夷易近团体的因私用汇,依照《境内居夷易远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夷易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划定》办理。
第二十条居夷易近团体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夷易近币收益,持自己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据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人夷易近币存款利钱,持人夷易近币存款利钱清单;
(二)房产出租收进的房钱,持房产租赁条约和房产出租管理部分的证明;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盈余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派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大概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裔、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夷易近币人为及其他合法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二条依照划定该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派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大概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三条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夷易近币收进,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免费清单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四条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进大概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置装备摆设、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夷易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大概自己身份证明和出售凭据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五条临时来华的本国人、华裔、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夷易近币,可以凭自己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三章 本钱项刻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六条境内机构本钱项刻下的外汇该当在运营外汇营业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二十七条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赞同,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天然人作为投资汇进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刊行外币债券、股票获得的外汇;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赞同的其他本钱项刻下外汇收进。
除出口押汇外的海内外汇存款和中资企业借进的国际商业存款不得结汇。
第二十八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进的外汇,除本划定第十条限制的数分外该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十九条境内机构了偿境内里资金融机构外汇存款本金,持《外汇(转)存款登记证》、借贷条约及债务机构的还本关照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大概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三十条境内机构本钱项刻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据向外汇局请求,凭外汇局的批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大概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了偿内债本金,持《内债登记证》、借贷条约及债务机构还本关照单;
(二)对外包管如约用汇,持包管条约、外汇局核发的《外汇包管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关照;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分的赞同文件和投资条约;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赞同需以外汇投进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分的赞同文件和条约。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本钱金的增加、让渡大概以其他体例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批准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大概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关照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本钱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大概再投资,持外汇局批准件办理。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羁系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度中央生意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夷易近团体、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第三十三条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运营外汇营业的银行该当根据划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及本划定第二、三章响应的划定举行考核,办理支付。第三十四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该当在响应的有效凭据和有效商业票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外汇指定银行该当根据中国人夷易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夷易近币汇率中心价和划定的生意差价幅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生意价钱,办理结汇和售汇营业。
第三十六条从外汇帐户中支付大概购汇支付,该当在有关结算体例大概条约划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早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声誉证/保函包管金外,不得提早购汇。第三十七条为使有远期支付条约大概偿债协议的用汇单元防止汇率危害,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依照有关划定为其办理人夷易近币与外币的远期生意及其他保值营业。
第三十八条易货商业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赞同,不得购汇大概从外汇帐户支付。
第三十九条运营外汇营业的银行该当依照划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外汇指定银行该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羁系轨制,遇有结售汇极度情况,该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埠分支局陈说。
第四十条境内机构该当在其注册地选择运营外汇营业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依照本划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营业。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该当向外汇局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常常项下的外汇收进,经赞同可以在注册地选择运营外汇营业的银行开立外汇结计帐户。第四十一条运营外汇营业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营业的境内机构,该当无前提接受外汇局的监视、查抄,并出示、供给有关材料。对违背本划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告诫、没收守法所得、罚款的责罚;对违背本划定,情节重要的运营外汇营业的银行,外汇局可对其处于停歇结售汇营业的责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划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担当注释。
第四十三条本划定自 1996年 7月 1日起实施。 1994年 3月 26日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划定》同时废止。其他划定与本划定相抵触的,以本划定为准。
上篇:
申领出口允许证留意事变
下篇:
国际保理营业的当事人及营业法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