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反推销退税暂行划定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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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第一条为范例反推销退税法式,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划定,拟定本划定例则。
第二条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收支口平正商业局担当实施本划定例则。
第三条推销产物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交纳的反推销税金额跨越理想推销幅度的,可以依照本划定例则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请求。
第四条退税请求的提出不得晚于理想交纳反推销税后的3个月。
就反推销盘问拜访备案后最终讯断前所进口的被盘问拜访产物提出的退税请求,不受前款限制,但仍须在反推销盘问拜访作出最终讯断后的3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退税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正式签订。
第六条退税请求应附下列证据和材料:
(一)请求人及其供给商的称呼、地点及有关情况;
(二)请求前6个月内被盘问拜访产物的海内匀称销售价钱、生意笔数、总金额,对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的匀称出口价钱、生意笔数、总金额,对第三国(地区)的匀称出口价钱、生意笔数、总金额;
(三)请求前6个月内被盘问拜访产物的正常代价、出口价钱的数据;
(四)为计算推销幅度而必需作出的各种调解及推销幅度的开端计算功效;
(五)就其请求退税的被盘问拜访产物的进口条约、发票、提单、付款凭据的复印件以及请求人交纳反推销税的凭据;
(六)请求人以为需要申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第六条(一)至(四)项应按原反推销盘问拜访问卷所要求的内容及形式提交。
请求所附证据、材料应包括反推销步伐所合用产物全部型号的数据。出口价钱的数据,应包括请求人的供给商对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的全部出口。
第八条如退税请求触及多个供给商,应分别提出请求。
第九条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临盆商无联系干系干系,而上述证据、材料无法由进口商直接供给,则退税请求应包括出口商、临盆商的声明。
前款所指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被盘问拜访产物的推销幅度已经低落或消弭,且有关证据和材料将依照划定的内容和形式,在自退税请求提出之日起30日内,由出口商、临盆商直接提交给外经贸部。
出口商、临盆商在规活期间内,未能按请求人的声明提交证据、材料的,外经贸部可以采纳退税请求。
第十条请求书应分为失密文本(如请求人提出失密请求)和公开文本。失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均应提交1份正本、6份正本。
第十一条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反推销盘问拜访实地核对暂行划定例则》,对出口商、临盆商所提交证据、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举行实地核对。
如果利害干系方拒尽核对,外经贸部可根据已经获得的毕竟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讯断,或采纳请求。
第十二条外经贸部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的划定,确定请求退税产物在请求前6个月内的正常代价、出口价钱以及推销幅度。
第十三条出口价钱根据进口产物首次转售给自力购买人的价钱推定的,如果请求人有充沛的证据证明,反推销税已恰外埠反应在此价钱及今后的海内销售价钱中,则外经贸部在计算推定的出口价钱时,不该扣除已交纳的反推销税税额。
第十四条如外经贸部经由检察,推销幅度与原讯断功效比拟并未低落,外经贸部应采纳退税请求。
第十五条外经贸部采纳请求的,应关照请求人并申明来由。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应自接到退税请求之日起于12个月内完成退税检察。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应于退税检察刻日届满15日前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退税发起,并在检察刻日届满前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议关照请求人和海关。
第十八条退税金额为原反推销盘问拜访所确定的推销幅度与新确定的推销幅度之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退税请求的检察功效不影响原反推销步伐的效能。
第二十条如经检察,外经贸部发明推销幅度有所提高,可自立决议发起期中复审。
第二十一条本划定例则由外经贸部担当注释。
第二十二条本划定例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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