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情况保护总局通知布告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年夜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现调解并公布加工商业克制类商品目次(见附件1),之前已公布的有关加工商业克制类商品的部分文件(见附件2)停止实施。
本通知布告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此前曾做生意务(外经贸)部分审批并已在海关存案的、触及此次调解和更新目次商品的加工商业营业,准予其在赞同有效期内实施终了,加工商业手册到期后不予延期,产物不得内销。
往后将根据国夷易近经济生长需要和产业政策要求,每年对加工商业克制类商品目次及税号举行调解和更新。各有关部分和单元在实施历程中有何题目和发起,请及时反溃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如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环保总局
二OO四年十月日
附件1:
加工商业克制类商品目次
一、国家克制进、出口货色
1、《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洋经贸部通知布告2001年第19号》(克制舶来品色目次第一批、克制出口货色目次第一批);
2、《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洋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通知布告2001年第37号》(克制舶来品色目次第二批);
3、《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洋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通知布告2001年第36号》(克制舶来品色目次第三批);
4、《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洋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通知布告2002年第25号》(克制舶来品色目次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解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通知布告2004年第40号》(克制出口货色目次第二批);
6、进口料件属于我国克制进口商品(包括旧打扮,含IT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无害物、放射性物质的产业残余等)。
二、加工商业克制进、出口货色
1、为莳植、养殖等出口产物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02071429)。
3、下列废机电产物和废料
4、旧机电产物(见下表)(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展开维修复出营业除外)
5、别的:煤炭(进口商品编码:27011100.10、27011100.90、2701121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
燕窝(进口商品编码:04100010)
冻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37500)
干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55920)
湿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26500)
泰西参(进口商品编码:12112010)
鹿茸及其粉末(进口商品编码:05079020)
化肥(进口商品编码:第31章)
进口木材烧制木炭(出口商品编码:44020000)
6、以加工商业体例临盆、出口仿真枪支(有关枪支的注释见《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附件2:
停止实施的有关加工商业克制类商品部分文件
一、《关于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列进加工商业克制类商品目次的关照》(国经贸外经〔2000〕1178号)。
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商业克制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次〉的关照》(国经贸商业〔1999〕490号)第一条。
三、《关于明白加工商业克制类目次的复函》(外经贸贸字〔200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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