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办法及进口付汇核销
0 ihunter 2010/06
关于实施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办法及进口付汇核销有关题目的关照
(1995年12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收支口银行、中国农业生长银行:为贯彻实施《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办法》及实在施细则,现将有关题目关照如下:
1请各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尽快布置所属分支机构落实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办法,并将义务希望情况专文于1996年1月15日前陈说国家外汇管理局
2请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即将你们向所属分支机构转发、下发的有关国际收支统计报告的文件划定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3为包管统计报告单的利用,从1996年起各地分局依照首批印制的格式报告单一套五份依当地区营业需求情况自行套樱
4自1996年1月1日起,启用新进口付汇核销单(代报告单),并增加一联送同级外管局核销部分,同时旧的进口付汇核销单防止利用,并缴回原发单分局。别的有关进口付汇核销划定连结稳定。
5进口付汇核销单(代报告单)仍由外汇管理局核销部分印制、保管、发放,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担当申领及监视核销。
6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对进口付汇核销单应严酷管理、零丁立卷,对进口付汇核销单中的外管局留存联,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应零丁送外汇管理局核销部分备查。
7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在实施核销划定时要严酷把关。属于商业顶下的进口付汇款必需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并按有关划定①给以同步或跟踪核销。外汇管理局将对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实施核销划定的情况举行抽查,查抄内容包括核销单的发放、立卷、跟踪及核销情况等。
8各分局向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发放进口付汇核销单时应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章",并套印在题目楣栏处;印编号时编号顺序不得与总局代印部分核销单的号码频频。
① "有关划定"从199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布的《商业进口付汇核销羁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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