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夷易近互市商业管理办法
0 ihunter 2010/06
边夷易近互市商业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56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促进边地步区居夷易近互市商业的康健生长,昌盛疆域经济,增强海关监视管理,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则、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边夷易近互市商业是指边地步区边夷易近在我国陆路疆域20公里以内,经政府赞同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跨越划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举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展开边夷易近互市商业应符合以下前提: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疆域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疆域盛自治区人夷易近政府赞同;
(三)边夷易近互市商业区(点)应有明白的界限;
(四)边夷易近互市商业区(点)的海关羁系办法步伐符合海关要求。
第三条我国边地步区的居夷易近和对方国家边夷易近可进进边夷易近互市商业区(点)从事互市商业。我国边地步区的市肆、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夷易近互市商业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依照疆域商业举行管理。
第四条边地步区居夷易近携带物品收支边夷易近互市商业区(点)或从疆域口岸收支境时,应向海关照实报告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羁系和查抄。
第五条边地步区居夷易近每人每日从疆域口岸或从边夷易近互市商业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代价在人夷易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关键税,跨越人夷易近币1000元缺乏5000元的,对凌驾部分按《对进境搭客行李物品和团体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划定纳税;凌驾人夷易近币5000元的按《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关键税,并按收支口货色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疆域双方居夷易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克制收支境物品出进边夷易近互市商业区(点)。国家限制收支口和实施允许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划定办理。
第七条对具有封锁前提并与对方国家连接的边夷易近互市场所,对方居夷易近携带物品进境时,应向驻区羁系的海关报告并接受海关羁系。
第八条对外埠未设海关机构的,盛自治区政府可商直属海关委托中央有关部分代管,中央政府应增强管理,并拟定实施细则商海关赞同后实施,海关应给以指导并会同外埠政府不活期查抄管理情况。
第九条各级海关要增强对边夷易近互市商业的管理,严酷打击使用边夷易近互市商业举行走私守法的活动。对违背《海关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责罚实施细则》举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担当注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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