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展览品收支境报关法式
0 ihunter 2010/06
出口展览品收支境报关法式
一、报告。为举行出国展览(销)会而筹集的展品出口时,构造出国展览(销)的单元持下列单证向出地步海关报告:
(1)回口审批部分的批件;
(2)展品清单一式二份;
(3)如由外贸、工贸公司主办又失实施允许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交出口货色允许证;非外贸单元主办的,不论能否失实施允许证管理的商品,则同等须提交该证;
(4)出口货色报关单一式三份;
(5)运输票据。
展品从境外复运进境时,构造出国展览(销)的单元持下列单证向进地步海关报告:
(1)展品清单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称呼、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外洋展出期间对展品的出售、赠送、抛却、消耗或留给我驻外机构利用等处理情况;
(2)运输票据;
(3)《舶来品色报关单》一式三份。
二、海关检验放行。上述出口展品和复运返国展品清单,经出进地步海关查抄后予以验放。其中需要将复运返国的展品运至其地点地海关办理手续的,由进地步海关批准,将清单注明后,一份寄给构造出国展览单元地点地的海关,以便办理核销义务,也可依照“海关羁系货色”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申明〗
(1)展品如明白为在外洋销售的,又属于应征出口税的,由海关纳税放行。如未明白,而在外洋发作销售,则在其他展品复运返国时,予以补征。
(2)构造出国展览(销)的单元,进口在外洋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及其他材料,则须按海关划定,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进地步海关报告进口。对购买的物品,除供义务人员在外洋团体利用的食宿器具外,还须交验国家外经贸部的赞同文件,由海关纳税大概免税后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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