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通知布告2004年第99号关于汽车进口配额换
依照加进世界商业构造的答应,我国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打消汽车进口配额管理,并将对汽车进口实施主动进口允许管理。2004年签发的汽车《机电产物进口配额证明》、《进口允许证》有效期停止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起主动失落效,届时进口单元须凭《主动进口允许证》办理汽车进口报关手续。鉴于部分进口单元在《机电产物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内订购的车辆难以在2004年年底前到货,为做好新旧证件管理的衔接义务,有利于相干企业正常运营,现将有关换证事件通知布告如下:一、换发《主动进口允许证》的法式(一)进口单元向当地区、部分机电办提出更换新证请求,并提交相干材料;(二)各机电办对换证请求材料举行核实,统一将当地区、部分进口单元换证请求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会合报送商务部(机电司);(三)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元,可向地点地机电办提交换证请求有关材料及电子数据;(四)商务部对请求材料核实后,签发《主动进口允许证》。
二、换发《主动进口允许证》所需材料
(一)请求换证的申明,应标明原配额证号、数量、对应的允许证号、已报关数量及请求换证的数量;
(二)《机电产物进口请求表》,进口用户和商品编码应与原配额证明响应内容同等,请求换证的数量不得跨越原配额证明中未报关的数量,备注栏中注明原配额证号;
(三)200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汽车订货条约;
(四)2004年12月31日前银行出具的付汇证明材料;
(五)《机电产物进口配额证明》;
(六)《进口允许证》。
上述材料必需真实有效。如供给虚伪材料,不予换发《主动进口允许证》。
三、《主动进口允许证》有效期
换发的《主动进口允许证》有效期为半年,不再延期。
特此通知布告
商务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篇:
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货色出口允许证管理办法
下篇:
海关免费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