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关照(1
0 ihunter 2010/06
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关照(1999年6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汇发(1999)189号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1999年1月,我局下发《关于上报外汇利润结汇及外汇本钱金情况的关照》,要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2月15日前将积年累计未结汇的外汇利润全额结汇。近期,我局连续收到一些银行要求留存外汇利润、增加外汇本钱金的请求。做生意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各银行外汇利润与增加外汇本钱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准绳分别处理,即银行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划定》第六条第11款划定,将外汇利润及时、全额结汇。如需增加外汇本钱金,应按划定的法式再向中国人夷易近银行请求。为此,现将有关事变关照如下:一、各银行在1999年7月15日前,将1996至1998年尚未结汇的外汇利润全额结汇,并将结汇情况于8月1日前报我局管理查抄司存案。二、各银行如需增加或购买外汇本钱金,应在外汇利润结汇后,向中国人夷易近银行请求。三、中资股份制银行的股东盈余分派,必需将外汇利润结汇后,以人夷易近币举行。有外资股的股份制银行,理睬外资股东的盈余以外汇举行分派,其他股东必需以人夷易近币举行分派。四、实施团体统一核算的团体全资子公司(隶属银行),应将外汇利润结汇成人夷易近币上缴团体公司,不得直接以外汇上缴。

收藏 有帮助 没帮助

上篇: 与老外吵架之必会109句
下篇: 面料跟单流程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