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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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法规号:商配发[2005]379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临盆培植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分,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做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的详细实施义务,现将《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联网核对轨制的关照》(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为使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联网核对义务顺遂举行,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决议于2005年7月20日起在全国发证机谈判各海关片面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以下简称临时允许证)联网核对轨制。现将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临时允许证纳进2000年收支口允许证海联系干系网核对系统,除临时允许证证号接纳其自有排序划定例则外,其他各项的格式文本、数据传输体例均沿袭出口允许证管理形式。
二、临时允许证书面证书内容与临时允许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羁系根据,海关在查对临时允许证书面证书内容与临时允许证电子数据同等无误后,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有关详细管理要求参照《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收支口允许证联网核销协议》(署监[1998]478号)实施。
三、海关查对临时允许证与报关单有关书面和电子数据内容时,应掌握如下准绳:
(一)出口货色报关单运营单元须与临时允许证上的出口商同等。
(二)因为临时允许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在办理验放手续时,以临时允许证书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
四、为保证各出口企业及时办理报关手续,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发证和技能部分应及时传送和领受相干电子数据。
各现场海关须每日及时领受海关总署下发的临时允许证电子数据,同时将当日临时允许证放行数据经海关总署传送商务部。
五、各发证机构要严酷实施《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件申领签发范例(暂行)》,依照范例签发临时允许证。临时允许证纸面证书内容均为计算机打印,不得变动。
六、《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空白证书样品(见附件1)。
七、为确保临时允许证联网核对轨制的实施,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守旧热线联系电话,各海关在通关营业中和各企业在报关中碰到的题目,可随时经由历程热线联系电话追求处理和咨询(联系电话见附件2)。
八、本关照自2005年7月20日起实施,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担当注释。
特此关照。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
附件2:商务部配额允许证事件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央,海关总署热线电话:
商务部配额允许证事件局:
010-84095551-7622,7533,7505,7506
010-84095015
010-84095017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央:
010-67870108
海关总署信息中央:
010-85193355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010-6519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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