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躲自治区关于生长对邻国商业的暂行划定
第一 条为进一步生长本区同邻国的商业,活泼经济,增强管理,特拟定本划定。
第二 条本划定合用于本区运营对邻国收支口商业的公营企业、团体企业和一般工商户(以下简称收支口商)和在本区有耐久栖身权的邻外洋侨(以下简称侨民收支口商)。
第三 条经西躲自治区对外经济商业厅(以下简称区对外经贸厅)赞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登记支付运营收支口商业营业执照的本区公营企业、团体企业和一般工商户,可以在赞同的
运营范围内展开对邻国的收支口商业。经自治区侨民管理部分考核赞同,报区对外经贸厅赞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登记支付运营收支口商业营业执照的在本区有耐久栖身权的邻外洋侨,可以运营对邻国的收支口贸
易。
第四 条收支口商、侨民收支口商应持有关赞同文件和营业执照,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支付报关员证件,凭以报关。
第五 条对邻国的收支口的商业,依照自找贷源、自找销路、自行闲谈、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准绳,接纳易货体例和结汇体例举行。
第六 条本区对邻国商业舶来品色和出口货色各分三类举行管理:凡属于实施进、出口允许证管理的货色,各收支口商、侨民收支口商按年度收支口计划
,事前向对外经济商业部授权的区对外经贸厅审领进口或出口允许证。海关凭允许证验放。凡不属于实施进、出口允许证管理的货色,由各收支口商、侨民收支口商在经自治区人
夷易近政府赞同的年度计划内运营,海关凭有权运营对邻国收支口商业的收支口商、侨民收支口商填写的收支口货色报关单和有关单证验放。凡属克制进口和克制出口的货色,收支口商、侨民收支口商都不得运营。
第七 条运营对邻国商业的收支口商、侨民收支口商的运营活动都必需接受区对外经贸厅的计划、统计、价钱等管理;在区内市场的运营活动必需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分的管理,照
章纳税,不得守法运营。
第八 条运营对邻国商业的收支口商、侨民收支口商应服从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划定。
第九 条运营对邻国商业的收支口商业必需经由指定的开放口岸收支,接受海关、边防、商检、卫生检疫、动动物检验等部分的查抄检验,并照章交纳关税、工商税、团体收进调理税和检
验费。
第十 条凡从邻国进口的商品,通俗不准销往区外。如遇特别情况,必需销往区外的,应向区对外经贸厅请求赞同,支付准运证,凭准运证运往区外。并按国家税法规定补交进口关税和进
口关键产物税(或增值税)。
第十一条收支口商、侨民收支口商到邻国举行商业活动,必需按有关划定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二条运营对邻国的收支口商业必需服从国家法则和法规,违者由有关部分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划定不合用于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有收支口运营权的公营企业经由历程西躲口岸大概委托本区公营企业举行的对邻国的商业。
第十四条邻国贩子经本区经贸部分约请,可以到本区对外开放城镇与本区收支口商卡脖子商业,但不得直领受购出口商品和零售进口商品。
第十五条本划定的实施细则,由区对外经贸厅担当制定。
第十六条本划定不合用于边夷易近互市商业。
第十七条本划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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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关于责罚低价出口活动的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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