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法行政责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关于法则责任的划定,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组成走私罪的走私活动,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大概免去刑罚的活动,以及违背海关羁系划定的活动的处理,合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走私活动及责罚
第三条有下列活动之一的,是走私活动:
(一)未经国务院大概国务院授权的构造赞同,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克制收支境的物品、国家限制收支口大概依法该当交纳关税的货色、物品收支境的;
(二)经由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躲匿、冒充、瞒报、伪报大概其他伎俩规避海关羁系,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克制收支境的物品、国家限制收支口大概依法该当交纳关税的货色、物品收支境的;
(三)未经海关允许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色、其他海关羁系货色大概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四)未经海关允许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大概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色,大概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色私走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第四条有下列活动之一的,按走私活动论处:
(一)直接向走私家不法收买走私进口的货色、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买、销售国家克制收支境的物品的,大概运输、收买、销售国家限制收支口的货色、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五条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活动之一的,依照下列划定责罚:
(一)走私国家克制收支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守法所得,可以并处人夷易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走私国家限制收支口大概依法该当交纳关税的货色、物品的,没收走黑货色、物品和守法所得,可以并处走黑货色、物品等值以下大概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专门用于保护走私的货色、物品,该当没收;躲匿走黑货色、物品的特制设置装备摆设,该当没收大概责令拆毁。走黑货色、物品无法没收时,该当追缴走黑货色、物品的等值价款。
第六条对两人大概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走私活动,该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以责罚。知情不报并为走私家供给利便的,没收守法所得,可以并处守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守法所得的,处人夷易近币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为走私准备工具、制造前提的,对比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划定从轻责罚。
第八条有下列气象之一的,可以从轻大概免予责罚:
(一)走私交节轻微的;
(二)当事人主动交待、揭破立功的;
(三)走私活动在三年今后发明的。
前款第(三)项划定的刻日,从走私活动发作之日起计算;走私活动是一连状况的,从末了一次走私活动发作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背海关羁系划定的活动及责罚
第九条违背海关法规但不组成走私活动的,是违背海关羁系划定的活动。
第十条违背国家收支口管理法规,没有支付允许证件擅自收支口货色的,没收货色大概责令退运;经发证构造批准补发允许证件的,处货色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有下列活动之一的,处货色、物品等值以下大概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一)躲避海关羁系,运输、携带、邮寄货色、物品收支境,但有关货色、物品不属于国家克制收支境的物品、国家限制收支口大概依法该当交纳关税的货色、物品的;
(二)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开拆、提娶交付、发运、调换、改装、典质、让渡海关羁系货色大概海关尚未放行的收支境物品的;
(三)运营保税货色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营业,有关记实不真实大概数量缺少不能供给合法来由的;
(四)未经海关允许,将特定减税大概免税进口的货色、物品移作他用的;
(五)收支境货色报告不实的;
(六)不依照划定刻日将临时收支口货色复运出境大概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大概境外的;
(七)不依照划定刻日将过境、转运、通运货色运输入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八)未经海关赞同并补缴关税,擅自让渡收支境运输工具的自用物料、物品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活动之一的,处人夷易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国务院大概国务院授权的构造赞同,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收支境的;
(二)在海关羁系区平息的收支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赞同擅自驶离的;
(三)收支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赞同,半途改驶境外大概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活动之一的,处人夷易近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支境运输工具到达大概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依照划定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大概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二)不依照划定接受海关对收支境运输工具、货色、物品举行查抄、检验的;
(三)收支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赞同,擅自装卸收支境货色、物品大概上下收支境搭客的;
(四)收支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赞同,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大概用于收支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五)收支境运输工具未依照划定办理海关手续,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六)运营保税货色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营业,不依照划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手续,大概中断、耽误、让渡有关条约不依照划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七)在海关羁系区以外寄存海关羁系货色,未经海关赞同大概不接受海关羁系的;
(八)擅自开启大概损毁海关加施于运输工具、堆栈场所大概货色的封志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活动之一的,处人夷易近币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今后向海关报告已往,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今后出境已往,不依照交通主管构造大概海关指定的路途行进的;
(二)载运海关羁系货色的收支境船舶、汽车不依照海关指定的路途行进的;
(三)收支境船舶和航空器,因为不可抗力IT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靠、下降,以及投掷大概起卸货色、物品,不向附远洋关陈说而无合法来由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活动之一的,责令补税大概将有关物品退运,可以并处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一)团体携带、邮寄跨越海关划天命目但数额较小仍属自用的物品收支境,未向海关报告的;
(二)团体携带、邮寄物品收支境,向海关报告不实,大概不接受海关检验的;
(三)经海关登记准予临时免税进境大概出境的物品,未按划定复带出境大概复带进境的;
(四)未经海关赞同,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活动之一的,处人夷易近币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特别缘故原因,未将收支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候、平息的地点大概更换的时候、地点事前关照海关的;
(二)擅自开启、损毁海关加施于物品的封志的;
(三)违背海关法规,致使海关不能大概间断对收支境运输工具、货色、物品实施羁系的。
第十七条携带、邮寄国家克制收支境的物品收支境,在海关查抄已往主动报明的,分别按划定予以没收大概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违背海关羁系划定情节轻微,大概当事人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大概免予责罚。
违背海关羁系划定的活动在三年今后发明的,免予责罚。
第四章 走私活动及违背海关羁系划定活动的处理
第十九条走私活动、违背海关羁系划定活动的处理,由海关关长决议。
第二十条海关扣留货色、物品大概运输工具,该当发给扣留笔据。
扣留笔据的格式,由海关总署统一拟定。
第二十一条关于无法大概未便扣留的货色、物品大概运输工具,海关可以向当事人大概运输工具担当人收取等值的包管金大概典质物。
第二十二条依法扣留的货色、物品和运输工具,在人夷易近法院讯断大概海关责罚决议生效之前,不得处理。可是关于鲜活、易腐大概易失落效的货色、物品,可以先行变卖,价款由海关留存,并关照其全部人。
第二十三条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活动不法获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关照银行大概邮局停歇支付,同时关照存款人大概汇款人。停歇支付的刻日不得跨越三个月。海关作出的责罚决议生效后,有关款项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划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奇不雅观单元、国家构造、社会团体违背海关法规,除责罚该单元外,海关还可以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夷易近币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企业奇不雅观单元、国家构造、社会团体违背《海关法》,海关可以视情节临时防止给以特定减免税优惠,临时打消其报关资历,大概撤消有关当事人的报关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关于走私活动、违背海关羁系划定活动的责罚,海关该当向当事人送达责罚关照书。
当事人对海关的责罚决议不平的,可以自责罚关照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责罚决议的海关大概上一级海关书面请求复议;有关海关该当在收到复议请求书后的九十日内作出复经由议定议,并制发复经由议定议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经由议定议仍旧不平的,可以自复经由议定议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夷易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自责罚关照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夷易近法院起诉。当事人选择直接向人夷易近法院起诉的,不得向海关请求复议。
海关责罚关照书和复经由议定议书的格式,由海关总署统一拟定。
第二十七条海关送达责罚关照书和复经由议定议书,可以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也可以邮寄送达,以登记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送达的该当通知布告;通知布告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划定刻日内未提出复议请求大概起诉的,责罚即为生效。罚款、守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走黑货色、物品大概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该当在海关责罚决议指定的刻日内缴清。
第二十九条受海关责罚的当事人在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该当在离境前缴清罚款、守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色、物品大概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当事人对海关的责罚决议不平大概在离境前不能缴清上述款项的,该当交付相称于上述款项的包管金、典质物,大概供给海关供认的其他包管。当事人如期实施海关的责罚决议后,海关该当及时发还其交付的包管金、典质物,其他包管立刻停止。
第三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实施海关的责罚决议又不请求复议大概起诉的,作出责罚决议的海关可以将其包管金没收,大概将其被扣留、典质的货色、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请求人夷易近法院逼迫实施。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实施细则处以罚款但不没收收支境货色、物品、运输工具的,难免去当事人依法交纳关税、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海关义务人员滥用权益、存心刁难、耽误羁系、检验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构造义务人员奖惩划定给以行政嘉奖;秉公作弊、玩忽职守大概纵容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构造义务人员奖惩划定给以行政嘉奖大概依照法则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品”,包括货泉、金银、有价证券等在内。
“等值”,均以那时外埠公营市场零售价钱为准;上述价钱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估定。
“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四条国家限制收支口货色的品名,由国务院主管部分公布。
国家克制收支境物品的品名由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则、法规,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确定,由海关总署公布。
国家限制收支境物品的品名,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海关总署担当注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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