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海峡两岸间货色运输代庖署理业管理办法
0 ihunter 2010/06
台湾海峡两岸间货色运输代庖署理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台湾海峡两岸间经济商业交换和航海运输业生长,维护正常的货色运输代庖署理运营次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则、法规以及“一其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准绳,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对从事代庖署理台湾海峡两岸间中转航海货色运输营业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年夜陆口岸与台湾地区口岸之间的海上中转货色运输属于特别管理的海内运输。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台湾海峡两岸间货色运输代庖署理营业的主管构造。
外经贸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则划定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货色运输市场的供求情况,对运营有关货色运输代庖署理营业的企业实实施业管理。
第四条从事运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色运输代庖署理营业必需经外经贸部赞同。未经外经贸部赞同的任何企业和团体同等不得从事该项营业。
第五条请求运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色运输代庖署理营业的企业仅限于以下两类(一)经外贸部赞同设立的全部本钱来源于中国年夜陆的国际货色运输代庖署理企业;(二)经外经贸部赞同设立的中国年夜陆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合伙或互助的国际货色运输代庖署理企业。
第六条请求运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色运输代庖署理营业的企业,应经地点盛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对外商业经济互助主管部分考核后转报外经贸部赞同。外经贸部自收到本办法第七条划定的请求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议赞同或不赞同。
外经贸部向赞同运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色运输代庖署理营业的企业核发运营允许证。
运营允许证有效期为3年。运营允许证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承从事有关代庖署理营业的,应运营允许证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外经贸部请求换领运营允许证。未依照本款划定请求换领运营允许证的,其从事有关代庖署理营业的资历自运营允许证有效期届满时主动打消。
第七条请求运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色运输代庖署理营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请求书;(二)可行性钻研陈说;(三)资信证明;(四)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外经贸部活期会合公布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货色运输代庖署理营业的企业名录。
第九条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中转航海货色运输营业的企业必需在外经贸部公布的从事有关货色运输代庖署理营业的企业中选择代庖署理。海关不得为未经外经贸部赞同从事有关代庖署理营业的企业办理清关手续。
第十条经赞同的从事代庖署理台湾海峡两岸间中转航少货色运输营业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法则、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划定,为台湾海峡两岸货色收发货人和中转航运船舶供给优质效力,每季度第1个月上旬将上1季度有关运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企业地点地外经贸主管部分并抄报外经贸部。
第十一条对违背国家有关法则、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货色运输代庖署理营业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则予以责罚。
第十二条关于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货色运输代庖署理营业,本办法未划定的有关事件参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际货色运输代庖署理业管理划定》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担当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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