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
0 ihunter 2010/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件的关照
财税[2005]93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临盆培植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解出口货色退税率的关照》(财税[2003]222号)划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打消了部分木材产物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代码的头四位“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因为那时竹地板没有零丁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回进“4409”章节中,使出口竹地板不能获得出口退税。2005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议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2005年版)》的“4409”章节中增加竹地板商品称呼,税则号为“44092011”,将木制地板与竹制地板加以区分。为表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理感化,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有关出口退税事件关照如下:一、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一连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审定为0%;二、对税号4409201l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一连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审定为13%。
三、上述划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关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蒲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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