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情况保护总局2004年第77号 2005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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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团结公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收支口管理办法》(环发正1999)278号)的有关划定,为实施国际条约义务,完成逐年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鼓励利用更换产物、保证我国经济生长目标,现就2005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的TCA(1,1,l,一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其他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收支口管理的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总量的准绳,同时思量海内临盆和消耗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理想情况,2005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一11(三氯氟甲烷)和作为清洗剂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600吨和3000吨(详见附件)。
二、2005年CFC—ll和作为清洗剂的TCA的进口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派,剩余的30%将视海内外市场的理想需求于2005年9月举行调度分派。
三、力口强CFCs配额允许证管理,对CFC一12(二氟二氯甲烷)举行出口总量控制。企业完成每一笔出口条约,须及时将出口报关单或其复印件报送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收支口管理办公室存案。
四、增强对非检疫及装运前用途(非QPS用途)甲基溴收支口允许证管理,对非QPS用途甲基溴举行净进口总量控制。企业完成每一笔收支口条约,须及时将收支口报关单或复印件报送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收支口管理办公室存案。
对检疫及装运前用途(QPS用途)甲基溴继承实施收支口允许证管理。
五、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收支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增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收支口管理的划定》(环发正[2000]85号)的有关划定,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的TCA进口配额及其他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收支口允许证的企业,需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收支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情况保护总局)提出请求,企业凭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收支口审批单》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收支口允许证。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2005年CFC—11和作为清洗剂的TCA的进口配额总量表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环保总局
二ОО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2005年CFC—11和作为清洗剂的TCA的进口配额总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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