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商务部通知布告2005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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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商务部通知布告2005年第49号——《2005年农产物进口关税配额再分派
法规号: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商务部通知布告2005年第49号
根据《农产物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拟定《2005年农产物进口关税配额再分派通知布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
商务部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2005年农产物进口关税配额再分派通知布告》
根据《农产物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5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请求前提和分派准绳》(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通知布告2004年第58号,以下简称《分派准绳》)、《2005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派细则》(商务部通知布告2004年第60号,以下简称《分派细则》)中的有关划定,现将2005年农产物进口关税配额再分派的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一、持有2005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年夜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昔时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条约,或已签订进口条约但估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长革新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生长革新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举行再分派。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沛利用的配额,国家生长革新委、商务部在分派2006年农产物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响应扣减。
二、获得本通知布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05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利用终了(需供给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派准绳》、《分派细则》中所列请求前提但在年末前分派时未请求2005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长革新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物进口关税配额再分派请求。
三、请求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长革新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派请求。请求格式依照附件《2005年农产物进口关税配额再分派请求表》的有关划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长革新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请求者的请求举行开端考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前提的请求经由历程农产物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举行报告,并于9月20日前将请求定时候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生长革新委、商务部。
五、国家生长革新委、商务部依照网上报告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举行再分派。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派的功效关照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前提的请求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派量时,每个请求者的请求均可获得满意;当符合前提的请求数量总和年夜于关税配额再分派量时,根据《分派准绳》、《分派细则》中的有关划定,依照先来先领的准绳举行再分派。
六、再分派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变依照《暂行办法》、《分派准绳》、《分派细则》实施。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年夜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派,由国家生长革新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长革新委构造实施;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派,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构造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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