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号印制管理办法
牌号印制管理办法 (2004)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5号
《牌号印制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经由议定议点窜,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局长王众孚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九日
牌号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增强牌号印制管理,保护注册牌号公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牌号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牌号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牌号法》、《牌号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英贴花等体例制造牌号标识的,该当服从本办法。
第三条牌号印制委托人委托牌号印制单元印制牌号的,该当出示营业执照正本大概合法的营业证明大概身份证明。
第四条牌号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牌号的,该当出示《牌号注册证》大概由注册人地点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牌号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供给一份复印件。
签订牌号利用允许条约利用他人注册牌号,被允许人需印制牌号的,还该当出示牌号利用允许条约文本并供给一份复印件;牌号注册人零丁授权被允许人印制牌号的,除出示由注册人地点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牌号注册证》复印件外,还该当出示授权书并供给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牌号的,牌号印制委托人供给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牌号图样该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牌号样稿该当与《牌号注册证》上的牌号图样相通;
(二)被允许人印制牌号标识的,应有明白的授权书,或其所供给的《牌号利用允许条约》含有允许人理睬其印制牌号标识的内容;
(三)被允许人的牌号标识样稿该当标明被允许人的企业称呼和地点;其注册标记的利用符合《牌号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牌号的,牌号印制委托人供给的牌号图样该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牌号不得违背《牌号法》第十条的划定;
(二)所印制的牌号不得标注“注册牌号”字样大概利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牌号印制单元该当对牌号印制委托人供给的证明文件和牌号图样举行核对。
牌号印制委托人未供给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划定的证明文件,大概其要求印制的牌号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划定的,牌号印制单元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牌号印制单元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牌号印制营业的,牌号印制营业管理人员该当依照要求填写《牌号印制营业登记表》,载明牌号印制委托人所供给的证明文件的重要内容,《牌号印制营业登记表》中的图样该当由牌号印制单元营业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牌号标识印制终了,牌号印制单元该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牌号印制营业登记表》、《牌号注册证》复印件、牌号利用允许条约复印件、牌号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牌号印制单元该当建立牌号标识出进库轨制,牌号标识出进库该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该当会合举行烧毁,不得流进社会。
第十条牌号印制档案及牌号标识出进库台帐该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牌号印制单元违背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划定的,由地点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期限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告诫,处以不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跨越三万元,没有守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擅自设立牌号印刷企业大概擅自从事牌号印刷运营活动的,由地点地大概活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牌号印制单元违背第七条划定承接印制营业,且印制的牌号与他人注册牌号相通大概类似的,属于《牌号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牌号侵权活动,由地点地大概活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牌号法》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牌号印制单元的守法活动组建立功的,地点地大概活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法律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牌号印制”是指印刷、制造牌号标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牌号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进流畅范围的带有牌号的无形载体,包括注册牌号标识和未注册牌号标识。
本办法所称“牌号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牌号标识的牌号注册人、未注册牌号利用人、注册牌号被允许利用人以及符合《牌号法》划定的其他牌号利用人。
本办法所称“牌号印制单元”是指依法登记从事牌号印制营业的企业和一般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牌号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牌号局所发的有关变动、续展、让渡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公布的《牌号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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